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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流程及各区县补助!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如何申报?关于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各区县补助政策,小编已进行了整理,
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在申报
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从下文的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答疑解惑,也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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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科技成果评价、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各区县申报补助:
1、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补助
对经评审达到标准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2、界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励
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临泉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励
对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流程:
1.已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不得以原申报工厂申报市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项目。已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智能工厂项目,但不得就同一申报内容申报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已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智能工厂。
2.请各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企业申报资料按照《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各地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核等工作。
3.请各地于8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稿一并提交)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 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根据《关 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综合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具体认定 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条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 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阜阳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企业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 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 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着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 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 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在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 制造"、“网络协同型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 运维服务"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 经取得明显成效。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参考附件1 (《智 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第五条 申报阜阳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 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
(产线)数比例不低于40%。
(三) 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釆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 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设车间级工业互联 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 低于45%O
(四) 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 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 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 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釆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 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五) 自动配送物料,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 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 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 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六) 产品信息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 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 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 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 料的追溯。
第六条申报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一) 申报年度及申报上一年度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企业;
(二) 被阜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拟申请认定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 划。同时,企业按照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持 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八条 已符合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的企 业,可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所在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推荐。同时,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进一步严格认定标准、推荐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智能制 造水平。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必要 时,可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申报材料一式3份。经审查,符合阜 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 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运行情况,书面 报送所在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詹能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书面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 字化车间称号:
(一)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 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 获取称号的。
第十二条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而被撤销阜阳市智能工 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二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 条第(三)款规定而被撤销阜阳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 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可经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 强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 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诊断,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六条 原则上从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择优推 荐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第十七条 上报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 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智能工 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现5G基础设施与生产场景结合应用的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优先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企业不 得就同一申报内容申报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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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各区县申报补助:
1、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补助
对经评审达到标准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2、界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励
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临泉县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励
对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流程:
1.已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不得以原申报工厂申报市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项目。已认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智能工厂项目,但不得就同一申报内容申报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已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智能工厂。
2.请各地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企业申报资料按照《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各地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核等工作。
3.请各地于8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稿一并提交)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 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根据《关 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综合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具体认定 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条 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 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阜阳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企业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 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 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着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 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 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在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 制造"、“网络协同型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 运维服务"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 经取得明显成效。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参考附件1 (《智 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第五条 申报阜阳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 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 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 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
(产线)数比例不低于40%。
(三) 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釆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 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设车间级工业互联 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 低于45%O
(四) 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 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 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 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釆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 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五) 自动配送物料,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 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 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 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六) 产品信息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 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 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 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 料的追溯。
第六条申报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一) 申报年度及申报上一年度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企业;
(二) 被阜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拟申请认定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 划。同时,企业按照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持 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八条 已符合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的企 业,可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所在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推荐。同时,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进一步严格认定标准、推荐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智能制 造水平。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必要 时,可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申报材料一式3份。经审查,符合阜 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 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运行情况,书面 报送所在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詹能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书面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 字化车间称号:
(一)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 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 获取称号的。
第十二条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而被撤销阜阳市智能工 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二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 条第(三)款规定而被撤销阜阳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 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可经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 强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 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诊断,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六条 原则上从阜阳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择优推 荐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第十七条 上报国家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 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智能工 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现5G基础设施与生产场景结合应用的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优先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企业不 得就同一申报内容申报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