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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16地市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已经颁发,关于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报条件、流程材料的相关内容,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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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宿州市企业想申报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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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省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搜集、整理、保存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
省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苗种。
第三条 按照渔业资源禀赋及生产发展需要,重点发展优势产品、当地原种、特色产品、新品种,不断优化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推动保种、育种、扩繁、防疫等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养殖品种(种类)根据养殖规模确定原、良种场数量,原种场、良种场可同建一处。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第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组织管理要求: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8%、15%和30%以上。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推广等技术合作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生产设施:根据繁育种类的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隔离保种设施完备,能有效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隔离防疫池)、孵化设施等必要设施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供电、疫病防控、养殖尾水处理、应急等配套设施。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能够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测定、配合抽检等基本工作;档案室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基本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柜)提供的专业书籍、期刊及查询设备等,能够满足员工获得专业知识的需要。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经营要求: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2年以上,主导产品明确,亲本储备充足,具有一定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符合省级以上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用药、销售等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管理要求:具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原良种来源清楚,繁育档案记录完整,定期开展种质测定,注重开展对比试验、收集客户反馈。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效益要求: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推广面积,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附件1)。
(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三)证明材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养殖证编号)或不动产权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上述证件的企业名称、养殖权人、持证单位等应为同一主体。
2.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水产种质检测报告,近三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不在检疫范围的无须提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3.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2年内)。
4.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5.近两年财务年度决算表。
6.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册及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初审、筛选后,正式函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由行政管理、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部门的3-5名专家组成)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开展实地考评。专家组对照《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评不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申请。综合考评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公示后,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公告(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如下规定命名:安徽+县级名或地市级名+品种(种类)名+省级原(良)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可根据公告制作和悬挂省级原、良种场铜牌。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主动申请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等。
(二)原种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使用原种。良种企业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
(三)每年11月底前,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企业和水产原、良种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品种(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开展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日常监督中发现或省级原、良种场主动提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由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一)不再从事水产保种、育种、繁殖生产的;
(二)场区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与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资格认定期限届满前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不再适合继续从事保种育种生产的。
第十七条 复查管理: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材料参照首次认定执行。
(二)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企业,可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暂缓期内中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三)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注销原命名,自被省农业农村厅终止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皖农渔〔2013〕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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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省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搜集、整理、保存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
省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苗种。
第三条 按照渔业资源禀赋及生产发展需要,重点发展优势产品、当地原种、特色产品、新品种,不断优化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推动保种、育种、扩繁、防疫等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养殖品种(种类)根据养殖规模确定原、良种场数量,原种场、良种场可同建一处。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第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组织管理要求: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8%、15%和30%以上。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推广等技术合作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生产设施:根据繁育种类的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隔离保种设施完备,能有效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隔离防疫池)、孵化设施等必要设施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供电、疫病防控、养殖尾水处理、应急等配套设施。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能够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测定、配合抽检等基本工作;档案室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基本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柜)提供的专业书籍、期刊及查询设备等,能够满足员工获得专业知识的需要。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经营要求: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2年以上,主导产品明确,亲本储备充足,具有一定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符合省级以上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用药、销售等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管理要求:具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原良种来源清楚,繁育档案记录完整,定期开展种质测定,注重开展对比试验、收集客户反馈。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效益要求: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推广面积,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附件1)。
(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三)证明材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养殖证编号)或不动产权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上述证件的企业名称、养殖权人、持证单位等应为同一主体。
2.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水产种质检测报告,近三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不在检疫范围的无须提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3.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2年内)。
4.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5.近两年财务年度决算表。
6.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册及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初审、筛选后,正式函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由行政管理、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部门的3-5名专家组成)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开展实地考评。专家组对照《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评不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申请。综合考评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公示后,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公告(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如下规定命名:安徽+县级名或地市级名+品种(种类)名+省级原(良)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可根据公告制作和悬挂省级原、良种场铜牌。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主动申请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等。
(二)原种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使用原种。良种企业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
(三)每年11月底前,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企业和水产原、良种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品种(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开展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日常监督中发现或省级原、良种场主动提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由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一)不再从事水产保种、育种、繁殖生产的;
(二)场区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与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资格认定期限届满前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不再适合继续从事保种育种生产的。
第十七条 复查管理: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材料参照首次认定执行。
(二)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企业,可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暂缓期内中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三)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注销原命名,自被省农业农村厅终止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皖农渔〔2013〕2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