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业资讯
2023年宿州市及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汇编整理,那么宿州市各区县企业,如果想要申报文章中的奖励补贴扶持项目的话,不放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交流,当然,如果您不知道您的企业有哪些适合申报的项目,没关系,直接联系小编咨询就可以了。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99550(V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109.埇桥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奖补
【享受主体】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政策内容】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埇桥区创新创业,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对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等次,给予A级300万元、B级200万元、C级100万元支持。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区政府授权宿州市埇桥区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区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专家评审意见。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0.埇桥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奖补
【享受主体】
院士、博士、研究生等科技人才。
【政策内容】
(1)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
(2)对从境外引进博士以上学历,审核后每年给予生活补助1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给予生活补助5万元。
(3)对区外引进的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才,经科技部门和企业共同认定,给予项目实施期间每人2000元/月的生活补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聘用合同、身份证、工资表、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术研发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1.埇桥区科技特派员有关政策补助
【享受主体】
科技特派员、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
【政策内容】
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区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村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对经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区级科技特派员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获批备案的文件等资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2.埇桥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
【享受主体】
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
【政策内容】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2)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区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区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
(5)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6)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或团队,给予1万元的启动资金并给予孵化期内(不超过2年)使用面积租金30%的补贴。
(7)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创客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每入驻一户给予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奖补2万元。
(8)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入住创客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创业大赛,按照大赛级别及获奖名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创客项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省部级及以上第一等次给予10万元,第二等次给予5万元,其他等次给予2万元奖励。对市厅级第一等次给予5万元,第二等次给予2万元,其他等次给予1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上级批复文件、入孵企业租房合同及相关研发及技术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3.埇桥区科技进步相关奖补
【享受主体】
获得科技进步相关奖项的企业。
【政策内容】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毎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3)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区给予市级等额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及获奖证书。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4.埇桥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
【享受主体】
科技成果登记、交易的相关企业。
【政策内容】
(1)对我区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际支出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按照2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区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4)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奖励企业0.2万元。
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奖励企业0.1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登记、交易的相关企业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5.埇桥区高企保险投入补助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区财政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保险合同、汇款证明等。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6.埇桥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补助
【享受主体】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管理单位。
【政策内容】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区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登记证明、租赁合同、收入证明、汇款证明等。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7.埇桥区研发经费投入奖补
【享受主体】
具有研发经费投入的相关企业。
【政策内容】
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投入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3%M占比〈4%、4%W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各按50%予以奖励。
【申请材料】
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审计报告。由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收入证明或经税务机关盖章的两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或利润表。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计划书、研发辅助帐、研发成果等)。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8.埇桥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享受主体】
项目承担企业。
【政策内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区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2)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按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区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区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上级批复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19.埇桥区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补助
【享受主体】
科技服务机构。
【政策内容】
(1)对已在我区注册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推荐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材料费补助(材料费包括高企申报书和审计材料费用。科技服务机构不可向企业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每成功申报一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成功申报超过4家,每超过一家奖励2万元。
(2)帮助企业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1万元。
(3)帮助企业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2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
【申请材料】
开展业务材料、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获批证书等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120.埇桥区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补助
【享受主体】
(1)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200-300万元(以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2)项目为工业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技术装备更新、推进节能环保、推动智能化改造、改善品种质量、推进业态融合、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项目,不予补助。
(3)项目已经备案、依法依规纳入投资统计。
(4)企业按照要求完成研发投入统计,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依据年度统计数据)。
(5)列入市调度的200项重点技改项目优先支持。
【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个10”项目,年度生产设备购置总额在200-300万元的,区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备案文件和纳入投资统计证明。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107-1表、107-2表等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1.埇桥区“安徽工业精品”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上一年度省经信厅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
【政策内容】
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区予以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2.埇桥区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上一年度省经信厅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政策内容】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区予以一次性奖补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进步股(咨询电话:0557-3024199)。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3.埇桥区省标准化示范认定企业奖补
【享受主体】
上一年度省经信厅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政策内容】
对认定的安徽省标准化示范企业,区予以一次性奖补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4.埇桥区省级新产品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5.埇桥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
【享受主体】
上年度省经信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6.埇桥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
【享受主体】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
【政策内容】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和合格的企业,区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7.埇桥区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奖补
【享受主体】
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奖补。
【政策内容】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市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市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区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8.埇桥区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奖补
【享受主体】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
【政策内容】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在省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24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
【申请材料】
实行免申即报政策,企业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埇政秘〔2020〕1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29.埇桥区对新增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
【享受主体】
埇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有代理机构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0.3万元代理费资助。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2)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埇桥区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资助最高可达1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8日)。
【申请材料】
知识产权新增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专利证书,职务发明单位身份证明文件或非职务发明个人身份证原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安徽省专利条例》。
(3)《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5)《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18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0.埇桥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政策支持奖励
【享受主体】
在埇桥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上企业,在本区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
【政策内容】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注册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认证项目,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执行期限】
2019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1日(有效期三年)。
【申请材料】
埇桥区质量发展工作奖励申报表,当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2)《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18号)。
(3)《宿州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4)《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责任部门】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1.埇桥区区政府质量奖予以政策支持奖励
【享受主体】
获得区政府质量获奖组织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提名奖5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2日)。
【申请材料】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埇桥区质量发展工作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当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埇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埇政发〔2019〕7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2.埇桥区标准化的资助和奖补
【享受主体】
埇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
【政策内容】
(1)标准制定、修订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省级以上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标准化成果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3位且排序最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省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执行期限】
2019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1日(有效期三年)。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说明依据文件中的具体条款、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级别、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级别、具体申请金额等详细信息及具体联系方式,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
(2)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附相应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正式标准文本。团体标准还应提供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声明的网页地址和网页截图。
(3)通过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确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附通过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验收文件及相关证书。
(4)采用国际标准附“采标标志”证书。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埇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埇政发〔2019〕7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3.埇桥区限上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政策内容】
支持培育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对实物商品年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限额以上电商企业,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1年)。
【申请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上企业2021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等。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埇政办秘〔2023年〕12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商务局。
134.埇桥区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政策内容】
(1)对本年度对新开业或限额以下成长为限额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含大个体,下同),按本年度在流通环节所缴纳税收增量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2)对纳入联网直报系统满一年以上且年度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按本年度在流通环节所缴纳税收增量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3)对在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月度平均零售额同比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
额以上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季度平均同比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生产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支持注册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成功纳入限上统计的,除享受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建立统一结算系统,成立商贸公司,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全年入统销售总额达到1亿元的,除享受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内部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每新增一家奖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在埇桥区注册法人企业或由分公司转为子公
司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补。规模较大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7)对现有乡镇商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新建或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对新建或改造商业面积1000—3000平方米、3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的限额以上连锁超市企业,分别给予单个门店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申请材料】
资金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部分项目免审既享。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埇政办秘〔2023〕12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商务局。
135.埇桥区高层次人才奖励
【享受主体】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院士等高层次人才。
【政策内容】
对全职新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领先水平科学家、中国“两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等,经认定后视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600万元生活补贴。积极推行“人才十项目十平合”引进模式,对为埇桥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顶尖人才,给予个人不超过200万元的生活补助,公司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5日)。
【申请材料】
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认定材料等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和奖补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埇政办秘〔2021〕2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136.埇桥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享受主体】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
【政策内容】
对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100%的奖励,每年每人不超过奖励30万元,享受期限为5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5日)。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和奖补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埇政办秘〔2021〕2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137.埇桥区急需紧缺人才补贴
【享受主体】
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本科、硕士、博士、副高级职称高层次人才。
【政策内容】
对我区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硕士、博士、副高级职称及其他符合埇桥区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保障政策。对通过项目合作方式从区外柔性引进人才的重点产业企业,按引进人才实付工薪30%给予一次性引才奖补,单个项目(人才)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按《埇桥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埇人才〔2019)5号)执行相应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对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子安家补贴500元/月、生活补贴200元/月,享受期
限为5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5日)。
【政策依据】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和奖补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埇政办秘〔2021〕23号)。
【责任部门】
埇桥区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三、砀山县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138.砀山县生产经营扶持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项目。
【政策内容】
生产经营扶持
1.对于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约,根据企业纳税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差别化扶持,扶持期限为实际投产之日起5年内。
(1)年纳税额达到5-10万元/亩(含10万元)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2)年纳税额达到10-15万元/亩(含15万元)的,前三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3)年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对租赁园区自建、共建及社会厂房的工业项目,鼓励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约,根据企业纳税贡献情况对企业进行差别化扶持,扶持期限为实际投产之日起5年内。
(1)年纳税额达200-300元/平方米(含200元),前三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2)年纳税额达300-400元/平方米(含300元),前三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参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3)年纳税额超过400元/平方米(含400元)的,实行“一事一议”。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经审计确认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工业项目规费扶持,实行“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凡是单独供地新落户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市级部门核定的收费由本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争取最低档收取,属于县级留成部分的,按县级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5日)。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涉及县直部门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砀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财政局、项目落户园区。
139.砀山县挂牌企业奖补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
【政策内容】
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外地(砀山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县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市挂牌文件复印件等。
【政策依据】
《砀山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砀办发〔2021〕29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40.砀山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1)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2)科技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并且原则上每人每年在砀山工作6个月以上。成员间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营销等经验。
(3)科技人才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核心成员均须持股并有现金投入。
(4)科技人才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质量较高,并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5)科技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吸引投资能力,股权设立合理,商业模式可行。
【政策内容】
县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砀山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县政府每年支持不少于1个县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给予50万元支持。凡纳入县政府扶持的县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砀山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
(2)科技成果材料:实行代表作制度。科技团队携带科技成果简介、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材料。近5年科技团队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和著作权、发表的重要论文及其他重要业绩(成果)等情况,每个类别提供材料均不超过5项。
(3)企业经营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41.砀山县金融扶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工业项目。
【政策内容】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建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另外,对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引领带动能力强,投资规模、市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项目,政府成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新落户企业予以支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同时,县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最大限度向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倾斜投放政策扶持项目资金,充分保障企业的政策红利。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涉及县直部门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砀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投资促进中心、财政局、融资担保公司、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委。
142.砀山县“双创”孵化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对已认定的国家及省、市相应称号的企业。
【政策内容】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双创”载体建设,加快构建创新创业发展高地。创建一批省、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培育一批市级以上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对已认定的国家及省、市“双创”平台,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协助申请国家省市奖补。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县政府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县政府每项给予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县政府按省市级别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对省市新认定的绿色工厂、县政府根据省市级别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县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砀发〔2021〕18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3.砀山县企业上规升级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政策内容】
实施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当年每新增一家规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及所在镇园区分别为3万元、2万元。推动“规提质”,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的,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完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高成长型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砀山县年度制造业十强纳税企业、十佳优秀企业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探索建立“独角兽”企业发现和培育机制,提供投融资、辅导培训、技术对接等服务。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2月14日起执行。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砀发〔2021〕18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4.砀山县搭建创新赋能平台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制造业技改项目及服务平台
【政策内容】
搭建创新赋能平台。聚焦“工业四基”薄弱环节,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四链合一”,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项目,对工业制造业技改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30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助基础上,县政府给予设备总额2%的奖补,对年度设备购置总额在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技改项目,县政府按照项目年度购置设备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3台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县政府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奖补的同一项目不再奖补)。积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创办大学生、研究生实习基地等平台建设。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分院研发平台,力争创建各类院士工作站点。经评比,针对为砀山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平台、团体与个人分别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设备购置发票
(3)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砀发〔2021〕18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5.砀山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配套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投入不超过10%。原则上每个项目县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县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县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书及附件。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46.砀山县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租金补助
【享受主体】
砀山县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租用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
【政策内容】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砀山县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租用补助申请表。
(2)仪器设备租用合同(协议)、当年开具的仪器设备租用费用凭证和租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3)单位租用仪器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47.砀山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享受主体】
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内容】
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砀山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县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在砀山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砀山县域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相关资料。
(2)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提供的技术合同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和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转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扫描件,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48.砀山县创办研发机构奖补
【享受主体】
在砀山县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政策内容】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县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县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3)近两年承担的市级以上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立项证明或合同复印件等。近两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或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以及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49.砀山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奖励
【享受主体】
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县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砀山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50.砀山县农业科技创新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申报书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51.砀山县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资金
【享受主体】
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52.砀山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享受主体】
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县外整体迁到砀山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县推荐上报的,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申报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53.砀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享受主体】
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政策内容】
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申报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54.砀山县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砀山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科学普及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3)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须由属地市科技局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政策内容】
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
【申请材料】
(1)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3)引进科技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格、资质证书(证明)、主持过的重大项目任务书、科技奖励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年薪支付证明。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砀政秘〔2019〕9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科技局。
155.砀山县本地高校毕业生留宿就业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
应届毕业生。
【政策内容】
与我县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9日)。
【政策依据】
转发关于《支持本地高校(含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砀就〔2023〕1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6.砀山县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项目。
【政策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1亿元(含1亿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每亩按3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2亿元(含2亿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每亩按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2亿元以上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用部分。获得以上扶持资金的项目,待固定资产投资结束,企业正式投产并完成一个经营年度税收,经审计确认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5日)。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涉及县直部门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砀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投资促进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项目落户园区。
157.砀山县外商投资项目扶持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项目。
【政策内容】
外商投资项目(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美元以上的(含50万美元),或现有外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加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实缴到位的,按照新增注册资本金数给予企业0.05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企业从建成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给予企业发展扶持,第六年至第八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发展扶持。
(3)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其用地市场评估标准执行。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可试行由一次性出让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5日)。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涉及县直部门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砀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投资促进中心、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58.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奖励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县域内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政策内容】
奖励获奖组织10万元,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7日)。
【申请材料】
根据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获奖企业文件,市场局每2年主动向县政府申请。
【政策依据】
《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砀政秘〔2021〕105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159.砀山县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和宿州市政府质量奖奖励
【享受主体】
县域内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文件,市场局每年主动向县政府申请。
【政策依据】
《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砀政办〔2021〕1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160.砀山县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奖励
【享受主体】
县域内工业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对获得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0日)。
【申请材料】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获奖企业文件,市场局每年主动向县政府申请。
【政策依据】
《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砀政办〔2021〕1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161.砀山县新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享受主体】
县域内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政策内容】
对于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体系(限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体系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0日)。
【申请材料】
根据有效期内体系认证证书,市场局每年主动向县政府申请。
【政策依据】
《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砀政办〔2021〕1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162.砀山县标准化项目奖励补助
【享受主体】
县域内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政策内容】
奖励主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通过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采用国际标准。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3日)。
【申请材料】
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附相应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通过标准化示范项目、确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附通过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验收文件及相关证书。采用国际标准附“采标标志”证书。
【政策依据】
《砀山县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砀政办秘〔2020〕25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163.砀山县专利资助政策
【享受主体】
砀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获得相应专利奖,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专利人才,专利服务机构等方面进行奖励和资助。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9日)。
【申请材料】
(1)砀山县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表、砀山县专利联络员奖励申请表、申请报告(发明专利申请)
(2)申请报告(发明专利授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砀山县专利管理资助申请表
(3)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授权证书等其他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砀山县专利资助办法》(砀政办〔2020〕7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164.砀山县商标品牌资助政策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
【享受主体】
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政策内容】
(1)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
(2)鼓励我县辖区内的企业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
(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促进商标品牌产权运用转化,对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10%的补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7日)。
【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质押证,市场局每年主动向县政府申请。
【政策依据】
《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砀政办〔2021〕10号)。
【责任部门】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
四、萧县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165.萧县挂牌企业奖补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挂牌企业。
【政策内容】
(1)对企业上市差异化奖励。县财政对我县首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800万元,给予第二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500万元,给予第三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300万元。差异化奖励的10%,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
(2)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①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县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②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县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③对外地上市公司迁址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④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再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即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提交注册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县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⑤对在市县两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3)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①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②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③对新落户我县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县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县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④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在我县的基金,当年投资我县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县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县财政按不超过3‰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基金投资招引的企业新落户我县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合同约定返投比例之内的除外)。
(4)对提供优质服务的备案中介机构予以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备案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律师按照5:3:2的比例分配,下同),对帮助企业实现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再给予25万元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辅导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省股交中心挂牌且完成股改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上市(挂牌)辅导协议复印件。
(3)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4)辅导团队申请奖补时需提供相关辅导证明材料(辅导协议、备案表等)。
(5)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应补充的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萧政办秘〔2023〕3号)。
【责任部门】
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66.萧县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政策内容】
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25日)。
【申请材料】
(1)营业技照、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审计报告、财务数据、购销合同等资料。
(3)园区推荐函、银行推荐函。
(4)其他应补充的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萧金〔2023〕1号)。
【责任部门】
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67.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促进“税融通”业务有效开展,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6日)。
【申请材料】
有2年以上的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的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为A、B、M级企业,贷款用途为合法经营等条件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金融局关于印发萧县税融通实施细则的通知》(萧金〔2023〕3号)。
【责任部门】
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68.萧县促进经贸发展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进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1)县财政每年安排促进经贸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人民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2)外贸:①鼓励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出口企业按当年出口实绩1美元给予物流补贴0.3元人民币。对企业进口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列入国家或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目录》内的,按实绩1美元给予物流补贴0.03元人民币(不含进口旧机电设备),未列入的参考上述标准给予适当物流补贴,对单个企业上述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内进出口展会(如华交会、广交会等)的企业给予每个展位费不超过30%的补贴。
③推进加工贸易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外贸重点企业转型升级,对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④推动企业“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跨国并购等合作。并对较大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日)。
【申请材料】
(1)当年进出口事实绩材料。
(2)资金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18〕34号)。
【责任部门】
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萧县商务局。
169.萧县“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系列政策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政策内容】
对当年经统计部门认定新增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单位、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补。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
【执行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对当年经统计部门认定的社销额。
(2)资金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萧政秘〔2020〕4号)。
【责任部门】
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萧县商务局。
170.萧县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行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外贸外资企业。
【政策内容】
(1)内贸:①对当年经统计部门认定新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企业(个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个体户)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补。②对存量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个体户)业务增量的奖励:本年度企业营业额比去年增长50%(含50%)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本年度企业营业额比去年增长30%~50%(含30%)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本年度企业营业额比去年增长10%~30%(含10%)以上的,奖励企业1万元。③获得安徽老字号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萧政办秘〔2018〕65号)》予以奖励。
(2)外贸外资:①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补贴。②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18〕34号)予以奖励。③对注册贸易公司类外资企业,按其当年注册资本总额
每美元给予0.02元一次性奖补;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每美元给予0.04元一次性奖补(以省商务厅认定的数据为准)。
【执行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内贸:①统计部门纳统名单②企业(个体)申请报告以及企业的相关材料。③安徽省老字号协会反馈的新增名单。
(2)外贸:①宿州市海关反馈的进出口企业数据。②外贸企业的申请报告以及企业的材料。
(3)外资:出资证明,银行收据,固定资产投资等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推动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萧政秘〔2020〕4号)。
【责任部门】
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萧县商务局。
171.萧县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投入不超过10%,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2)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单位,县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同时县财政按首年度实际国拨经费1%的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万元。对于县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由县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3)对新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省奖励资金的50%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立项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2.萧县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励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1)县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萧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对省、市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分别按省、市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
(2)支持企业申报省、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资格审查未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立项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3.萧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1)对新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萧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最高5%的补助,单项企业最高可达20万元。
(4)支持大院大所国家级、省级研究院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从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5年内,对国家级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对省级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5)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与高校院所签订三年以上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成功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5万元经费补助。
(6)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在我县注册成立的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技术转移、成果交易、科技项目咨询等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在萧纳税的服务性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和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提取不超过20%用于奖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个人。辅导县内企业每成功申报一家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年度成功申报首次认定超过4家的,每超过一家奖励2万元。
(7)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活动,对R&D经费支出排全市前25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全市前25名的规上企业,按照市奖励资金予以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8)企业在我县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的,给予0.2万元奖励。技术合同登记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技术合同登记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技术合同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纳规证明材料。
(3)立项证明材料。
(4)转账证明、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开发合同、转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4.萧县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1)对当年省科技厅新认定的我县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2)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县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3)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市审核通过推荐到省未获认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申报补助费用(与市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4)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立项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5.萧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1)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上述创新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上述创新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通过资格审查未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5)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对院士工作站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6)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经市审核通过推荐到省但未获认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奖励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8)支持企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通过资格审查未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费用。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申报补助费用。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立项证明材料。
(3)备案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6.萧县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1)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2)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立项批复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7.萧县促进乡镇创新发展奖励
【享受主体】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内容】
支持乡镇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乡镇,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5日)。
【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萧政秘〔2021〕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科技局。
178.萧县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建设及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
【享受主体】
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500吨(含500吨)以上,在萧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政策内容】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2020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
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8%、县财政承担12%。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2021年以来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补助80%、市级补助8%、县级补助12%。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6日)。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类型、厂房面积、环评及环保验收资料、主要产品、加工机械购置情况及最大生产量)。
(3)收储利用秸秆的原始凭证、收购台账、收购明细表、收购发票、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现金)、销售台账、销售款明细表及发票和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现金)。截止申报时本年度生产利用秸秆数量和秸秆库存量凭证。
(4)生产用电发票。
(5)秸秆产业化利用主要形式的加工台帐及产品销售量证明或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入账单。
(6)相关照片及其他证明资料。
【政策依据】
《萧县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萧农秸组〔2023〕2号)。
【责任部门】
萧县农业农村局。
179.萧县工业互联网改造应用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互联网改造应用企业。
【政策内容】
支持以IPv6、工业PON、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每年针对一批改造良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萧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萧政办秘〔2023〕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80.萧县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的承办单位。
【政策内容】
对已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5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
【申请材料】
标识解析二级节点:(1)平台申报书。(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标识解析应用:(1)项目申请报告。(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萧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萧政办秘〔2023〕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81.萧县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互联网平台承办单位。
【政策内容】
重点培育一批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
【申请材料】
(1)平台申报书。
(2)相关证明及补充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萧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萧政办秘〔2023〕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82.萧县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企业。
【政策内容】
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与典型场景打造和推广整体解决方案和集成技术产品。每年认定一批工业互联网动态场景。支持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优秀解决方案,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萧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萧政办秘〔2023〕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83.萧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奖补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企业。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4%给予奖补,最高5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
【申请材料】
智能工厂:(1)《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报告》和《答题情况》。(2)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申报书。(3)支撑评估报告结果和申报书的证明材料。
数字化车间:(1)申报书。(2)已购置设备清单。(3)企业2021年1月1日以后数字化改造投入的相关真实性支撑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萧县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3年)的通知》(萧政办秘〔2023〕17号)。
【责任部门】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84.萧县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4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同时对原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分离前制造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研发类企业,可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
【申请材料】
书面证明材料和统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萧政办秘〔2021〕32号)。
【责任部门】
萧县发展和改革委。
185.萧县物流业做大做强奖励补贴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政策内容】
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成功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投资方在萧县注册的项目法人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大对冷链物流新兴服务业的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落地项目,建成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
【申请材料】
书面证明材料和统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萧政办秘〔2021〕32号)。
【责任部门】
萧县发展和改革委。
五、灵璧县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186.灵璧县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上市挂牌企业。
【政策内容】
(1)对企业上市挂牌直接奖励。(2)对企业直接融资奖励。(3)对提供优质服务的备案中介机构给予奖补。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企业、中介机构团队申报奖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上市(挂牌)辅导协议复印件。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复印件。辅导团队申请奖补时需提供相关辅导证明材料(辅导协议、备案表等)。(3)其他应补充的材料。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灵政办秘〔2021〕5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87.灵璧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1)财政奖补外,县财政按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工业精品”,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对当年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执行期限】
2020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3日。
【申请材料】
(1)企业纳税有关资料。
(2)企业经营相关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灵政办秘〔2020〕30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88.灵璧县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申报条件材料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从县外整体迁到灵璧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2万元。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当年高新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
【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产值增速统计部门数据。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灵政秘〔2019〕115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科学技术局。
189.灵璧县创新载体建设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政策内容】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县财政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财政按市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
【申请材料】
上级批复文件。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灵政秘〔2019〕115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科学技术局。
190.灵璧县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院士、博士、研究生等科技人才。
【政策内容】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灵璧县创新创业,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对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等次,县财政给予A级200万元、B级100万元、C级50万元奖励。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县政府授权灵璧县相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县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
【申请材料】
聘用合同、身份证、工资表、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术研发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灵政秘〔2019〕115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科学技术局。
191.灵璧县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省财政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
【申请材料】
上级批复文件、入孵企业租房合同及相关研发及技术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灵政秘〔2019〕115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科学技术局。
192.灵璧县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享受主体】
项目承担企业。
【政策内容】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县财政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县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
【申请材料】
上级批复文件。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灵政秘〔2019〕115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科学技术局。
193.灵璧县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和品牌创建等方面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内容】
支持建设绿色农产品种养基地和本地农产品品牌创建,支持本地农产品企业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产销对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获评获奖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0〕19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194.灵璧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灵璧县范围内从事食用菌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
【政策内容】
发展培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开展食用菌全产业链创建。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18日)。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9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195.灵璧县肉牛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灵璧县范围内从事肉牛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
【政策内容】
为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振兴灵璧黄牛产业,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打造灵璧特质农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7)。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9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灵璧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196.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1)建造5000㎡以上电商产业园,入驻20家以上、网销额达100万元以上/家,或园区网销总额达1亿元以上,补助15万元/年。
(2)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灵璧县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等高端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3)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灵璧县设立全国性总部,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业务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对新入驻县级电商产业园及乡镇基地的电子商务和配套企业,按核定面积给予8元/㎡·月的房租补贴。
(5)从事电商美工的服务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面积≤40㎡。电子商务企业线上年销售额200万元至600万元的,补贴面积≤300㎡。6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贴面积≤600㎡。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补贴面积≤1500㎡。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面积≤2000㎡。1亿元以上的,补贴面积≤3000㎡。(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197.灵璧县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1)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经认定为电商强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经认定的新增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20万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198.灵璧县电子商务做大做强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1)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电商企业,运营满一年以上且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个体商户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给予企业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初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也一并享受上述政策。
(2)对本县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产品的,按其首期平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线上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平台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199.灵璧县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1)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省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合计年运营收入200万元以上(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2)对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带货主播,且每年带货销售本地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本地产品,且每年直播销售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200.灵璧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1)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带贫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灵璧县农产品:除大米、面粉、食用油外,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产品分类目录为准),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线上每年销售本县农产品1万元以上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按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快递物流补贴0.5元/单(每年不超过5000元/站点),每个站点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保鲜冷库和快递企业购置冷链配送车辆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贫困人员(贫困监测人员)、残疾人开设网店年销售额1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人员(贫困监测人员)开设网店或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本县农产品年销售额1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10%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人员(贫困监测人员)线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另给予物流成本补贴0.5元/单(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201.灵璧县电子商务配套发展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快递企业。
【政策内容】
(1)对电子商务企业、快递服务车辆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城区道路全天候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6个月)。对用于收投快件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新能源汽车实行配额管理,总量控制,统一发放通行证。对购置保险、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快递用电动三轮车可以在县城限制通行的道路上通行,提高“最后一公里”通行效率。
(2)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管理人才、应用技术人才、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创业人员不少于1000人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教育机构举办电子商务、快递人才培训费用不低于30万元。所有培训必须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列入计划后,方可进行。(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202.灵璧县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农村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13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商务局。
203.灵璧县标准化项目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参与标准化项目单位。
【政策内容】
(1)主持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主持国际标准制订的,奖励8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订的,奖励5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订的,奖励30万元。主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15万元。主持宿州市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主持团体标准制订的,奖励3万元。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2)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对参与标准制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参与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3)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项目奖励办法: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5万元。承担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承担宿州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4)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办法: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10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5万元。获得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2万元。(5)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2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灵璧县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灵标〔2020〕1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4.灵璧县标准化项目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参与标准化项目单位。
【政策内容】
(1)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组织,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组织,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2)参与(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20〕16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5.灵璧县专利资助政策
【享受主体】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并签约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①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10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②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具有受理通知书,并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对企业引进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③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④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⑤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⑥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我县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资助最高可达10万元。
(4)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我县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我县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5)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①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联络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5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②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我县从事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③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6)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①对新签约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20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50件且授权量达到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且授权量达到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同一专利服务机构托管我县发明专利首次达到50件、1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
【申请材料】
(1)专利相关材料。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灵璧县专利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灵市监〔2019〕190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6.灵璧县计量项目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验收(认证)的计量项目单位。
【政策内容】
(1)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20〕16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7.灵璧县质量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主要用于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政策内容】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1)政府质量奖奖补项目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灵政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8.灵璧县管理体系认证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政策内容】
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明确有效期。
【申请材料】
(1)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灵璧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灵政发〔2020〕16号)。
【责任部门】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泗县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209.泗县强化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享受主体】
装配式建筑企业。
【政策内容】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2日)。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21〕20号)。
【责任部门】
泗县住建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0.泗县企业产值增加激励政策
【享受主体】
县内建筑企业。
【政策内容】
鼓励县内建筑企业与县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县内外项目建设。联合体承揽单个项目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且项目产值反馈泗县1亿元以上的,给予联合体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县内产值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12日)。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泗政办秘〔2023〕25号)。
【责任部门】
泗县住建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1.泗县企业税收增加激励政策
【享受主体】
建设单位。
【政策内容】
鼓励泗县房地产产业、工业等社会投资类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时选择泗县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泗县缴纳税款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总承包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业主单位。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12日)。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泗政办秘〔2023〕25号)。
【责任部门】
泗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2.泗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奖励
【享受主体】
装配式建筑企业。
【政策内容】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2日)。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21〕20号)。
【责任部门】
泗县住建局牵头,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3.泗县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政策
【享受主体】
建筑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其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2日)。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21〕20号)。
【责任部门】
泗县住建局牵头,人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14.泗县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2)对已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根据营业收入增速、规模大小给予分级奖励。
(3)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
【政策内容】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大个体户,奖励2万元。
(2)对已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根据营业收入增速、规模大小给予分级奖励。对商品零售额有3个以上季度增速20%以上且全年增速20%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奖励大个体户1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批发业、1500万元的零售业、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内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按营业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3.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5年内按其每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给予奖励(财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兑现)。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25日)。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四上”
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泗政办秘〔2020〕10号)。
【责任部门】
泗县商务局。
215.泗县外资企业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利用外资企业。
【政策内容】
(1)对当年新引进且运行投产的外资实体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扶持奖励人民币4万元、8万元、12万元。
(2)对增资企业按照新增资金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8万元、12万元。
(3)对年度新引进外资企业的乡镇(开发区)和单位,除了在该项年度考核中得满分外,给予引进企业的乡镇(开发区)和单位按每个企业2万元进行奖励;引进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美元的,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奖励4万元人民币。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3日)。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促进直接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5〕30号)。
【责任部门】
泗县商务局。
216.泗县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政策
【享受主体】
泗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10~19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20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我县确定并签订服务合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我县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0件、20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28日)。
【申请材料】
(1)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初审、批准。(2)县审计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审计。(3)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泗政办秘〔2020〕45号。
【责任部门】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财政部门配合。
217.泗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标准政策
【享受主体】
泗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政策内容】
(1)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
(2)鼓励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10日)。
【申请材料】
(1)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初审、批准。(2)县审计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审计。(3)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泗政发〔2020〕30号)。
【责任部门】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财政部门配合。
218.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在我县注册设立,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目标企业;以及上述企业聘请的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简称辅导团队)。
【政策内容】
(1)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330万元奖励。其中,在省证监局完成备案时,给予30万元奖励;在国家证监会在审时,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20万元直接奖励企业负责上市工作人员;实现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实现股票融资并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企业按主板上市奖励标准,在实现上市后一次性兑现奖励。
(2)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60万元奖励。在企业收到挂牌函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20万元直接奖励企业负责挂牌的工作人员;首次实现融资后,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
(3)县财政对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科创板培育层和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农业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长板、科创板挂牌企业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4日)。
【申请材料】
(1)企业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与法定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挂牌)辅导协议等复印件。
(3)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股改、内核完成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上市(挂牌)有关协议复印件。
(6)其他应补充的材料。
(7)辅导团队申请奖补时需提供相关辅导证明材料(辅导协议、备案表等)。
【政策依据】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企业上市
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泗政办秘〔2020〕44号)。
【责任部门】
泗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19.泗县房地产政策
【享受主体】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完善房地产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帮扶企业纾困,落实惠民、惠企措施,更好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24日)。
【申请材料】
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政策依据】
《泗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泗建指办〔2023〕5号)。
【责任部门】
泗县房管中心。
七、宿州经开区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9条)
220.宿州经开区企业融资、发债上市挂牌奖励
【享受主体】
经开区注册设立,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挂牌的目标企业。
【政策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后,按照募集资金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园区给予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园区给予奖励3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交中心四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园区给予奖励25万元;对在安徽省股交中心四板农业、科技、文旅、中医药、专精特新板等其他板块挂牌的企业,园区给予奖励7万元;对已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包括以前年度上市挂牌的企业)执行3年快速发展扶持期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实现上市挂牌起3年内,每年企业所得税税款较上市挂牌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税收所属期计算),由经开区财政在次年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经开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每年20万元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对已上市挂牌企业担保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园区主导的产业基金、股权基金、招商基金、土地指标、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按主板上市奖励标准,在实现上市后一次性兑现奖励。
【执行期限】
2020年11月3日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发债、上市、挂牌凭证及申请材料
【政策依据】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融资、发债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宿开办秘〔2020〕9号)
【责任部门】
宿州经开区财政局。
221.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职工,其身份不受职务和地域限制(不包含宿州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专业招商中介、商会、协会等相关组织。
【政策内容】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别给予4万、8万、15万、2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优质工业项目,一事一议。
【执行期限】
2023年5月9日
【申请材料】
项目签约后,社会引荐人可到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中心领取并填写好《宿州经开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方、招商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引进项目达到奖励兑现的节点后,社会引荐人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给予支付奖励。
【政策依据】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社会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宿开秘{2023}21号)
【责任部门】
宿州经开区招商中心、营商环境局、财政局。
222.宿州经开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首次在与园区签订入区协议,正常缴纳税费、招工难度大的工业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及其推荐人。
【政策内容】
(1)推荐普通劳动者就业的: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推荐人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求职者500元/人的稳岗补贴;
(2)推荐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就业的: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推荐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专业技术人员2000元/人的稳岗补贴。
【执行期限】
2020年8月5日
【申请材料】
推荐人和员工书面申请函,企业入区协议、个人劳动合同书、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紧缺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认证证明、银行卡号(推荐人及员工),推荐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依据】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责任部门】
宿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23.宿州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扶持政策
【享受主体】
入区企业。
【政策内容】
1、扶持对象;2、鼓励入驻经开区的企业开展创新药物研发;3、鼓励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根据不同的医疗器械品种给予奖励;4、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5、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国内认证。
【执行期限】
未明确有效期
【政策依据】
《宿州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扶持政策》(宿开秘〔2020〕10号)
【责任部门】
宿州经开区招商中心。
224.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招商扶持政策
【享受主体】
入区企业。
【政策内容】
准入条件:
厂房及公共办公等配套用房租赁;优惠政策;厂房管理。
【执行期限】
未明确有效期
【政策依据】
《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招商扶持政策参考(试行)》(宿开秘〔2020〕19号)
【责任部门】
宿州经开区招商中心。
225.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扶持政策
【享受主体】
入区企业。
【政策内容】
1、物流补贴;2、装修补贴;3、搬迁补贴;4、购买新设备补贴;5、房租补贴;6、研发扶持;7、出口物流补贴;8、融资支持;9、重点实验室;10、人才扶持;11、员工培训补助
【执行期限】
未明确有效期
【政策依据】
《宿州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扶持政策(试行)》(宿开秘〔2020〕9号)
【责任部门】
宿州经开区招商中心。
226.宿州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
【享受主体】
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政策内容】
(1)园区专利申请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奖励;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1至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2)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达到10件、20件、50件的专利权人,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件、5件、10件、30件及以上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1)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先进发明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的,园区给予1万元资助。
(3)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6)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其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园区最高资助10万元。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园区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园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1)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联络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5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园区从事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1)对新签约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园区发明专利10件、20件,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2)对当年代理园区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且授权量达到5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当年代理园区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且授权量达到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8万元。
(3)对同一专利服务机构托管园区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0件、2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申请材料】
专利资助申请申报
【政策依据】
《宿州经开区专利资助办法》(宿开秘〔2020〕37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27.宿州经开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享受主体】
宿州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宿州经开区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政策内容】
经开区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经开区质量奖和经开区质量奖提名奖,每次分别不超过5个。对获得经开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5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经开区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园区颁发荣誉证书。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实施
【申请材料】
(1)宿州经开区质量奖申报表
(2)宿州经开区质量奖实证资料
【政策依据】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宿开发〔2020〕29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八、宿州市宿马园区企业扶持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11条)
228.宿马园区工业及首位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重点用于扶持在宿马园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特别是首位产业的企业。
【政策内容】
(1)支持前期费用补贴:投资额在0.5亿元以上的新增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报告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①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②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亩均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相关要求的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百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过200亿元以上的,由园区给予特别奖励。③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多产多销。对亩均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相关要求的企业,凡年增幅达30%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①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已经全面达产的企业购置单机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的2%给予产业扶持资金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②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市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③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④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⑤授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500元、1500元、5000元。(6)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对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30%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对软件、动漫企业著作权申请,给予3000元的补贴。
(4)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①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②鼓励园区和企业集约利用土地(亩均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相关要求)。对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且容积率在1.5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50元补助给产权单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③加快中小微企业社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或创业辅导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④经认定为国家、省工业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⑤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5)技术标准战略、质量战略、名牌战略、商标战略奖励奖励:①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奖励。②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不分主导起草单位或协助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③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④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宿州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⑤对获得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宿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30日)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宿马管秘〔2020〕38号)。
【责任部门】
宿马园区经济发展部。
229.宿马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重点用于扶持在宿马园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特别是首位产业的企业。
【政策内容】
(1)金融业:①新引进的银行在园区建立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②对新设的新型金融机构,由园区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③在园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前两年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奖励。
(2)中介服务业:①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园区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50%给予奖励。②行业科技中介和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并经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在园区设立软件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奖励。
(3)物流业: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超上年基数增量部分,园区给予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100%给予奖励。②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③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4)商贸服务业:①对引进或加盟国际著名连锁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5万元。②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与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国内排名100强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宿马园区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高端项目,并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元。④鼓励生产型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对在宿马园区注册成立的电商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与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⑤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6)服务外包业:①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7)软件、动漫产业:①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软件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②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优秀原创国产动画片推荐”的,每部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动画片,每部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③对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国家动漫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④对软件、动漫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
(8)外经贸:①对经审核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②对进出口企业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30日)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宿马管秘〔2020〕38号)。
【责任部门】
宿马园区经济发展部。
230.宿马园区企业融资、发债、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重点用于扶持在宿马园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特别是首位产业的企业。
【政策内容】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按照募集资金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并在省证监局备案且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园区给予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后,园区再给予补助200万元。对在场外市场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新三板奖励50万元;安徽省股交中心四板成长板奖励25万元、四板其他板块(农业、科技、文旅、中医药、专精特新板等)奖励7万元。
【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30日)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宿马管秘〔2020〕38号)。
【责任部门】
宿马园区经济发展部。
231.宿马园区人才体系建设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重点用于扶持在宿马园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特别是首位产业的企业。
【政策内容】
(1)给予引进的人才奖励。全日制硕士、博士以上人才来园区创业的(每年在园区工作180天以上),落户1年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安家费,落户3年后在园区购买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购房补助。
(2)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3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
(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5)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6)对企业高管人员租赁园区公租房给予租金补贴,对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存分部达到企业职工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给予职工实际缴纳租金全额补贴。
【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9月30日)。
【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宿马管秘〔2020〕38号)。
【责任部门】
宿马园区经济发展部。
232.宿马园区安全标准化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园区规模以上企业。
【政策内容】
凡取得国家级(一级)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取得省级(二级)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取得市级(三级)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升级的,相应增加不同等级的差额部分的奖励资金。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6日)。
【申请材料】
(1)《宿马园区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宿马园区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暂行办法》(宿马安发【2019】6号)
【责任部门】
宿马园区应急管理局。
233.宿马园区专利资助政策
【享受主体】
园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①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②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2)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先进发明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的,园区给予1万元资助。③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④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⑤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⑥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分别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园区资助最高10万元。
(4)专利维权资助标准: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园区资助最高5万元。对园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5)专利人才奖励标准:①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②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③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6)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①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获得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发明专利授权2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当年代理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园区确定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地区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执行期限】
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宿马管秘〔2020〕33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分局。
234.宿马园区标准化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园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主持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①主持国际标准制订的,奖励100万元;②主持国家标准制订的,奖励60万元;③主持行业标准制订的,奖励40万元;④主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20万元;⑤主持宿州市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⑥主持团体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2)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对参与标准制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主持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参与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3)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项目奖励办法:①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20万元;②承担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③承担宿州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
(4)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办法:①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20万元;②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10万元;③获得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5万元。
(5)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5万元。
【执行期限】
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宿马管秘〔2020〕33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分局。
235.宿马园区商标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园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执行期限】
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宿马管秘〔2020〕33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分局。
236.宿马园区认证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园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政策内容】
(1)对于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2)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执行期限】
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宿马管秘〔2020〕33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分局。
237.宿马园区质量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
园区质量领域各类组织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于获得宿马园区管委会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个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
【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根据申评通知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马管秘〔2020〕40号)。
【责任部门】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分局。
九、宿州高新区企业扶持政策奖励不提
238.宿州高新区房屋租金免受政策
【享受主体】
宿州高新区主导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产业、智能制造类产业。
【政策内容】
智能制造类、直播类、呼叫类企业,房租第1-2年给予100%补贴,第3-4年给予50%补贴;其他类型企业若当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则给予100%房租补贴,若当年纳税额未满500万元,则不予补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补贴期不超过5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入园协议书。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新管发〔2020〕32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招商局。
239.宿州高新区智能制造类、呼叫类企业装修补贴
【享受主体】
入驻宿州高新区智能制造类、语音呼叫类企业。
【政策内容】
(1)智能制造类项目:普通工业类厂房、千级以下无尘车间,千级、百级无尘车间所在厂房外公共区域、办公、展示、研发、仓储区域等装修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千级无尘车间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百级无尘车间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企业办公区域和仓库面积不高于所使用厂房总面积的25%。
(2)呼叫类项目:装修政策按照5000元/席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硬装部分的总额。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入园协议书。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新管发〔2020〕32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招商局。
240.宿州高新区智能制造类设备补贴
【享受主体】
入驻宿州高新区智能制造类企业。
【政策内容】
新购设备进场凭适用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认定评估后,给予不超过设备价值15%的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入园协议书。
【政策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新管发〔2020〕32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招商局。
241.宿州高新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创建费用补助
【享受主体】
园区在建工业项目。
【政策内容】
会议议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宿州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宿政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安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为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创标执行率,原则同意对企业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费用进行全额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
【申请材料】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三同时创建服务协议;
(2)付款发票;
(3)专家出具安全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高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责任部门】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242.宿州高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用补助
【享受主体】
园区工业企业。
【政策内容】
会议议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宿州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宿政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宿州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安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为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创标执行率,原则同意对企业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费用进行全额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
【申请材料】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标准化创建服务协议;
(2)付款发票;
(3)标准化创建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高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50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责任部门】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243.宿州高新区企业高危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补助
【享受主体】
园区工业企业。
【政策内容】
会议议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应急监二〔2020〕22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园区工业企业为关键重点岗位高风险岗位的职工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如涉粉尘作业、使用危化原料车间等),园区予以全额补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
【申请材料】
(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安责险协议;
(2)付款发票;
(3)人员岗位证明、三个月工资流水及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责任部门】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244.宿州高新区网络、云资源补贴
【享受主体】
入驻宿州高新区云计算类企业。
【政策内容】
(1)网络政策:网络宽带使用费补贴50%,共3年。
(2)云资源政策:使用园区第三方公司云资源使用费补贴50%,共3年。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入园协议书。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新管发〔2020〕32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招商局。
245.宿州高新区外资企业奖补政策
【享受主体】
入驻宿州高新区外资企业。
【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度新引进(含增资)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项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
(1)入园协议书。
(2)到位资金凭证。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外资发展优惠政策》(高新管发〔2021〕63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招商局。
246.宿州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奖补
【享受主体】
专精特新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
(2)公示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综合政策体系》(宿高新〔2016〕268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经济与科技局、高新区财政局。
247.宿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享受主体】
众创空间、孵化器。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除上级财政奖励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
(2)公示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综合政策体系》(宿高新〔2016〕268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经济与科技局、高新区财政局。
248.宿州高新区高企、提档上规奖励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财政奖励外,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复审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限上)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
(2)高企证书或规上联网直报平台截图。
(3)公示文件。
【政策依据】
《宿州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综合政策体系》(宿高新〔2016〕268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经济与科技局、高新区财政局。
249.宿州高新区专利资助奖励
【享受主体】
在宿州市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政策内容】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①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②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2)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先进发明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的,市级给予1万元资助。③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④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⑤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⑥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市级资助最高10万元。
(4)专利维权资助标准: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市级资助最高5万元。对市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5)专利人才奖励标准:①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②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州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③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6)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①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获得本市发明专利授权2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市、县区(园区)确定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地区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至2023年11月19日。
【申请材料】
(1)高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
(2)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高新管发〔2020〕71号)。
【责任部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