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根据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 号)和市委农办《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庆农办发〔2022〕29号)精神,并参照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工作调整,经研究决定自今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就2022年市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示范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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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根据《安庆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庆农〔2013〕150号)和《安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庆农〔2009〕142号)规定的内容,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对申报条件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和2。
(二)优先条件
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合作社,参与“三变”改革的家庭农场;
6.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发展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9.延伸产业链拓宽服务领域、参与“三品一标”提升行动、与银行保险邮政等企业合作良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二、名额分配
综合考虑各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总量、现有市级示范主体数量及占比情况,结合往年评选数量和今后每两年评定一次的工作安排,全市今年将评选市示范农场170家,市示范社90家,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3。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组织等额申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市经开区、高新区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额申报;
(二)县级审核推荐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核查,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汇总表(见附件6、附件7)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复核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随机抽查;在此基础上,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提出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发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市经开区、高新区有关部门于12月9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扫描件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科。具体要求见安庆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4)、安庆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5)。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精心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工作。
(三)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超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