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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3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认定条件、流程汇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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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新申请

1.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包括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法人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产地范围;

2)产品特色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产品保护要求(原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已实施的现行有效且符合产品保护要求的专用地方标准;

4)申请人具备从事该产品所属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5)申请人及其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材料

1)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产品生产执行的相关标准。

以上材料应提交纸质件(一式四份)和电子件(独立扫描pdf版)。

3.工作流程

1)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产品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受理(产品产地范围在县域内的由县知识产权局受理,跨县域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受理申请应当核实申请人属地,检查申请材料完备性和书式准确性,核验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数量较多时可适当延长)派员实地核查该产品产地。核查合格的,由申请受理部门出具核验报告,汇总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信息,与申请材料一并逐级上报。

2)初步审查

产品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知识产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名称是否一致、产品检验报告是否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2年内的报告、产品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产品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核验报告是否属实、申请人有无经营异常风险等内容。初审合格的,市县知识产权局将申请材料及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统一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产品产地范围跨县域的,受理申请和初步审查均由产品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

A.核验报告

B.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信息表

C.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汇总表

3)审查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商标和地理标志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准确齐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申请人无经营异常风险的,由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核准。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补正。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公告备案

经核准的专用标志使用人相关信息,由省知识产权局在网站发布核准公告,登录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自公告之日起核准相关市场主体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下载与使用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变更、注销事项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址迁移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按照专用标志使用注销流程办理。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存在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要求专用标志使用人限期1个月提供按规定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在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证据,未在规定时间提供证据或主动认可上述行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后,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若发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已经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后,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三)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

1.建立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负责监督专用标志申请、发放、印制和使用。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全省地理标志管理信息化建设,适时开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数据管理系统。

2.完善专用标志印制使用报告制度。专用标志使用人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后,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使用,不得变更专用标志图样信息。每年12月中旬,专用标志使用人应主动向产品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印制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印制佐证材料。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本年度本辖区专用标志印制使用信息。

3.强化专用标志使用跟踪指导服务。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等工作的跟踪指导服务,细化服务举措,增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积极性,带动更多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指导使用人合法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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