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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28     浏览次数: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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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在安徽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通过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证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以及在我省新设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和地区总部型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奖补办法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原则,建立“资金预拨、省市统筹、随时兑现、次年清算”的快速兑现机制,即:省财政厅提前预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授权市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时兑现奖补资金,次年由省财政厅与市级财政部门据实清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弥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上市(挂牌)成本、发债成本或设立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个人。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保留奖补资金支出凭证。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资质进行复审。

第二章  奖补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各地对沪深北证交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补,在各地奖补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400万元的奖补,具体为: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施股改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企业,奖补16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交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奖补16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补齐至4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成功转板至北京证交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含2021年已在北京证交所上市企业)。

第八条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5亿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10%贴息;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5%贴息;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3%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省财政在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贴息50%基础上,给予50%贴息。

第九条  在我省境内新设或新迁入我省的总部和地区总部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省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股改奖补

省股交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通知书。

(二)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股改奖补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名单;

2.中介机构出具的股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3.股东大会决议;

4.工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

(三)首次辅导备案奖补

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的公告信息或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证明材料。

(四)申报上市奖补

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交所)网站关于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成功上市奖补

沪深北证交所网站关于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发行人、保荐机构共同出具的企业首发上市公告书。

(六)“新三板”挂牌奖补

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关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进层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企业“新三板”挂牌、进层证明材料。

(七)企业发债融资贴息

1.企业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2.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发债文件;

3.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以及企业印章);

4.发债投资方向证明材料(募集资金用途说明)。

(八)引进总部和地区总部型金融机构奖励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金融企业的开业批复文件,颁发的金融企业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属于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属于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的,提供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业务总部、履行基本职能以及对业务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母公司拨入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股改、“新三板”挂牌、首次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成功上市等材料,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在确认企业资格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兑现省级奖补资金。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股改奖补、企业发债融资贴息、引进总部和地区总部型金融机构奖励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省级奖补资金兑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填报《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复审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清算。对于不符合奖补资格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扣回相应预算指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准备申请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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