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头部建筑业企业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头部建筑业企业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认定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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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锻造和打响“安徽建造”品牌,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迈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认定的企业应达到省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实施。
第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含装配式)、劳务、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等工程总承包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单列指标)。各行业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在支持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三)企业管理创新方面。企业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
(四)企业建造能力方面。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含已竣工)有代表我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重视并积极投入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五)企业党建及文化建设方面。企业重视党建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
第九条 企业在认定周期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五)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列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名单内的。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由建筑业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申报及初步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向注册地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符合申报直报类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在分配指标(已含不少于20%的增加名额)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按初步认定分值确定推荐企业,并通过申报系统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程序:
(一)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对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及直报类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评分标准提出拟认定名单。
(二)公示。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现场复查。
(三)审定。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
(四)公布。经审定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标投标市场日常监管活动。
第六章 认定纪律
第十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经办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管县(市)实行单列“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指标,申报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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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锻造和打响“安徽建造”品牌,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迈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是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的认定,认定的企业应达到省内建筑业各类各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实施。
第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含装配式)、劳务、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上应与全省建筑业产值保持匹配。在综合各地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等工程总承包类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单列指标)。各行业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认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责任履行方面。企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在支持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经营发展方面。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合理的产业布局;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三)企业管理创新方面。企业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
(四)企业建造能力方面。企业在认定周期内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含已竣工)有代表我省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重视并积极投入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五)企业党建及文化建设方面。企业重视党建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
第九条 企业在认定周期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五)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列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惩戒名单内的。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由建筑业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申报及初步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向注册地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符合申报直报类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在分配指标(已含不少于20%的增加名额)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按初步认定分值确定推荐企业,并通过申报系统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程序:
(一)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对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及直报类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评分标准提出拟认定名单。
(二)公示。经审查通过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现场复查。
(三)审定。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
(四)公布。经审定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公路及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工程建设市场和招标投标市场日常监管活动。
第六章 认定纪律
第十四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经办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管县(市)实行单列“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指标,申报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