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繁昌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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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质量提升
(一)区财政每年设立繁昌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为。
(二)对国家级、长三角或省级质量提升示范试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建设周期内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验收通过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三)按照《安徽省示范食品小作坊标准》、《示范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评分表》,验收通过的示范食品小作坊给予1万元奖补资金。
二、品牌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繁昌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企业分别给予150万、60万、6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取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标准化
(一)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 (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
(三)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30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六)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七)对获评“AAA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计量
(一)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 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三)诚信计量示范单位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验收的,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检验检测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
(一)支持品牌创建。对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对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获得省级推荐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同一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二)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培育。对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择优遴选认定年度繁昌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支持专利导航评议运用。对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或专利评议等创新发展的,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最高补助 15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我区纳税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开展托管服务,上一年度服务本区中小微企业,发明专利获授权达20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达4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八、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质量、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本实施意见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及择优遴选认定年度繁昌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细则并具体实施。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区级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自2022年度起施行,原《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繁政〔2020〕28号)同时废止,印发之前的区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六)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