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6月11日 星期二,欢迎光临本站 

安徽省行业资讯

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奖励政策汇编!股改、改制、挂牌、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均有奖励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29     浏览次数:    
合肥高新区为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制定了5大措施,股改、改制、挂牌、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均有资金补助、关于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奖励政策的详细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咨询小编答疑解答:
合肥高新区为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制定了5大措施,股改、改制、挂牌、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均有资金补助、关于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奖励政策的详细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咨询小编答疑解答: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鼓励各类上市公司落户合肥高新区,全面实施区内企业上市战略。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可享受引进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区内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企业上市股改,并取得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后,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2)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优质企业,自获取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当年起,比上年度对区贡献增量部分(扣除非经常性财力贡献增加部分,如出现有年度对区贡献增量下降,则以最近获得区贡献增量奖励年度为基数测算),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从兑现第一笔上市专项政策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区内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存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执行)
二、改制奖励
(1)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3)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挂牌奖励
(1)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精选层转板IPO,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3)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600万一次性奖励。
本条(2)、(3)、(4)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四、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本条(1)、(2)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五、鼓励并购重组再融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