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现将《“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体验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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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美好味道 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体验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皖美旅游、皖美味道、皖美消费行动等系列部署,规范“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体验店(以下简称“特色美食体验店”)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美食体验店,是指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的、具有完备的营业证照和一定知名度的餐饮经营企业。
第三条 特色美食体验店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特色美食体验店,须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1. 具备相应资质:注册登记3年以上,经营证照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达到B级或以上。
2. 菜品特色明显:长期主营安徽本土特色餐饮美食,传承地方独特美食文化,在本地及周边具有较高知名度;提供“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不少于5道(经营特色小吃的单体店不少于1道)。
3. 产品供给条件:菜点品质稳定,以地方食材为主,食新鲜、绿色且符合安全、营养的要求;地处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获评老字号品牌店、纳入限额以上的餐饮单位优先。
4. 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0人,雇佣本地劳动力不少于10人(经营特色小吃的单体店不少于2人)。
5. 诚信经营、文明消费:菜品和服务明码实价,图片与实物相符,提供大、小两种份量供食客选择,倡导光盘行动,已建立投诉渠道,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完善;近3年内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6. 环境卫生:店面内外环境整洁、干净、美观,无污染源,无卫生死角;作业区、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无污染、无异味;装修、装饰建材达到环保规定要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设备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特色美食体验店申报、认定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初评——省级认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餐饮经营企业对照《“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体验店评审打分表》自评打分,达标后填写《皖美好味道?百县名小吃”特色美食体验店申报表》,向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商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自评打分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
第七条 县级推荐。县(市、区)文化旅游、商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上报设区市相应部门。
第八条 市级初评。设区市文化旅游、商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审核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初评,择优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九条 省级认定。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评审组,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认定特色美食体验店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认定为特色美食体验店的餐饮经营企业,需在店铺显著位置悬挂(张贴)特色美食体验店牌匾和相关图文标识。牌匾和相关图文标识由省级相关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一条 特色美食体验店可用其称号进行市场促销、宣传推介,但不能用于产品包装或标签。特色美食体验店变更法人、店名和地址等信息,应按程序及时办理报备。
第十二条 省市县相关部门在开展文化交流、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多渠道宣传推介特色美食体验店;在安排相关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色美食体验店。
第十三条 市县相关部门负责特色美食体验店的日常服务与监督。对因管理服务标准下降的,消费者投诉、负面舆情引发不良影响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给予书面提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其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第十四条 特色美食体验店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时除确认其各项条件保持情况外,还应注重其持续改进和发展的状况。
复核不通过的,取消特色美食体验店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