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就业规模,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办好我市农民工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规范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劳社[2009]10号)、《关于规范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通知》(皖农民工[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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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创业园是创业者创业的实践基地,为创业者创业搭建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功能,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条 创业园入口处,应悬挂统一样式的标识牌,内容为:“淮南市XX县(区)XX乡镇(街道)XX创业园”。另设立两块公告牌,一块为包括创建时间、基本情况、入园项目的创业园简介,一块为包括创业扶持政策的政策宣传牌。园区各入驻企业门口悬挂标牌,载明: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孵化期限、带动就业人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园的统筹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创业园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每个创业园配备2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入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负责对入园企业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健全入园企业的党团组织;
(四)负责受理入园企业的申请;
(五)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设立创业园管理基础台帐,每季度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和创业指导科报送园区各企业带动就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等情况(附件4)。
第三章 企业的准入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一)入园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淮南市户籍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或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入园企业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三)创业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低碳型、环保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创业,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不得入园;
(四)入园企业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五)入园企业需为新成立的企业,已经成熟的企业不能入园;
(六)创业者入园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原则上要达到每15平方米带动1人就业的标准。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被征地的失地农民比例要达80%以上。
第七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交淮南市创业园项目申请报告、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入围的申请人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园;
(四)入园企业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署入园协议,明确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厂房面积、带动就业人数、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孵化”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性费用;
(二)入园企业自创办开业之日起,场地费、水电费实行先缴后补,最长不超过3年。场地费第一年减免70%,第2、3年减免50%,水电费在3年内每年按照50%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数,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对入园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企业吸纳“40、50”人员(即在当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已纳入“协保”的下岗职工)、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凡属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五)对在园区创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失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根据牵头人(合伙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可申请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享受贴息的政策。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五章 入园企业的考核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考核
(一)对入园企业的考核于每年12月份进行;
(二)考核按照吸纳失业人员比例、企业经营状况、带动就业人数、遵守园区管理等情况进行;
(三)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入园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企业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生产经营处于停顿状态;
(2)未能按时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的;
(3)入园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入园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
(5)入园企业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入园企业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7)入园企业擅自更换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入园企业的退出
第十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园企业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一条 依申请退出
入园企业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二条 孵化期满退出
协议规定的孵化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责成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责成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