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现将《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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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 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 用,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加强全 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 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督管 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示范区的建设。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县(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产品为主,具有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显著;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和示范,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五条 示范区应有明确的承担单位和保证单位。示范区承 担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 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单位是指保证示范区建设实施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 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所在地县(区)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 有专门的标准化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有较好的 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示范区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架构,对示范 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要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树立精品意识, 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任 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 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 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有效期、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 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必须制订企业标准。鼓励农产品 生产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对示范效果好、产品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示 范区农产品生产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 主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升。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 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打造统一标识的高品质、高附加值农业品
牌,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 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过程的质 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 示范区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 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 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 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实现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多元化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 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 业标准化技术人才,推广的标准化应当简化技术规范或操作卡, 用宣传图片、明白纸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发放到示范农户,并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 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示范区申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由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 请书,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示范区建设的年限、目 前现状及项目条件、推广实施的技术标准、经费来源(包括自筹 经费、当地政府投入、有关单位投入、示范区主管单位下拨的建 设补助经费等)、实施标准的组织措施、预期目标等。保证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升级制。申报上一级示范 区项目的,须是完成下一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
合评审。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
(二)初审: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 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作为保证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
《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市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省级示范区推荐上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的管理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示范区扶 持力度,强化对示范区的监督抽查或巡查,监督抽查检测中,对发现不合格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制定技术标准、 宣贯实施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组织标准化培训等,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前3个月,建设承担单位应及 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行退出制,日常监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示范区建设中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
(二)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生产中使用违禁品,不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的;
(五)示范区项目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发展或示范区调整,不再具有原有功能 或生产能力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予以终止。
第三十条 取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7 月 3 1 日。原《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