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文明旅游工作的引导,发挥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文旅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文旅函〔2021〕234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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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组织
(一)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是指积极推动文明旅游、在引导旅游者和组织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单位,包括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的单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划分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三)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为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二、评定程序
(一)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审核推荐、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及其评定细则进行自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递交申请评定报告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2、初审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3、现场检查。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4、公示公告。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后,对符合标准的申报单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制作发放证书和标牌。
(二)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进行。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评定细则中“文明旅游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所列情况,由相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等级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满三年后,由相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组织复核。
(四)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统一设计,由相应评定机构制作颁发。如因更名需更换证书,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证明进行更换,同时交还原证书。
四、组织实施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组织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各县区(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示范单位评定对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引导和支持作用,积极组织标准宣贯培训,加强宣传动员,按程序开展评定推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