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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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床位核定。依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T50340-200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以及《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T50867-2013)》规定,养老机构综合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床(综合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在房屋使用面积核算过程中,依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T50867-2013)规定,室内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计算为居室使用面积。阳台可参照《建筑设施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相关规定,按照“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运营补贴人数核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应按照实际收住人数进行补贴,在核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时,实际收住老人数不得多于养老机构的核定床位数。如实际收住老人数多于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则应督促其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在整改到位后重新核定收住老人数进行补贴。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三、养老机构备案管理。一是新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核定其床位数,其中∶护理型床位的占比不得低于55%。二是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床位数量(护理型床位数量及占比);(四)服务设施面积。三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其申请备案的床位数必须全部是护理型床位。四是已备案的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床位补贴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运行满一年以上;(二)机构的入住率不得低于50%。五是登记后30日内已开展服务但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并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各县区民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应注重核查养老机构经营活动是否与其章程载明的经营活动内容相一致,对超范围经营的,应责令改正。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的,应按照《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