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2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共计35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运行水平提高和服务能力、带动效应进一步增强。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一、政策依据: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2〕533号)。
二、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全县县动态名录内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国家级社示范社扶持5万元、省级示范社扶持3万元、市级示范社扶持2万元、县级示范社扶持1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2.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1.5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1万元。
3、申请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2022年度已建或11月30日前建设完成的项目均可纳入扶持,提供《太湖县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推荐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主体项目,乡镇进行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抽查验收,核定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和项目审计后,在县政府网站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栏公示。
4、申报材料:(1)《太湖县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已进行2021年度报告,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4)示范合作社2021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3户成员账户表;示范家庭农场2021年度基础台账;(5)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6)申报主体所在行政村或乡镇出具的带动脱贫户增收情况证明;(7)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8)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已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档案的证明;(9)村、乡镇出具的示范社(场)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的证明;(10)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截图,家庭农场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图;(11)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中建设内容未享受财政奖补承诺书;(12)申报补助项目总投资发票复印件(原始发票留存备查);(13)重点和优先支持证明材料;(14)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