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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舒城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12     浏览次数:    
舒城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和六教基〔2018〕78号及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舒城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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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舒城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收费标准通过合同约定并经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学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部管理等因素,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D四类。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别由县教育局认定。   

第六条   A、B、C、D四类幼儿园分别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A类园: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装修(2017年前建设的幼儿园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依据规划建设班级数设置班级,班额及保教队伍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900分以上,或者通过市级一类幼儿园或市级优秀民办园评估。

(二)B类园: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装修(2017年前建设的幼儿园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依据规划建设班级数设置班级,达到“两教一保”配备标准,超班额比例在10%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850分以上,且通过县级一类幼儿园评估。

(三)C类园:办学条件不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超规模和超班额比例在15%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800分以上。

(四)D类园:办学条件不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超规模或超班额比例未控制在15%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750分以上。

第七条  B类、C类、D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1年后方可申请调整类别。认定为A类、B类、C类的园违规超规模、超班额招生的直接下降二个等次。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县教育局基教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舒城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按照本办法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决议(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五)教职员工花名册(原件一份)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七)有关市县一类园认定和市县表彰方面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最近1年的办园成本测算。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三年开展一次,申请受理时间由县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教育局将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为相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县教育局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教育局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文件和协议副本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县教育局将及时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不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县教育局统一制作“舒城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园内醒目位置,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伙食费等其它代收费项目应当经教育局核准后据实收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具体标准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每年通过年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年检不合格的直接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县教育局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相关标牌,责令其清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3年内不再接受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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