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合肥市绿色示范培育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实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行动和能效水效提升行动,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成果,稳步推进全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拟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好、代表性强、有创建意愿的企业(园区)作为培育对象,建立绿色示范培育库,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实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行动和能效水效提升行动,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成果,稳步推进全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拟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好、代表性强、有创建意愿的企业(园区)作为培育对象,建立绿色示范培育库,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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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依据
(一)国家级绿色工厂
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或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建设与评价。
(二)绿色设计产品
依据“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中对应的产品标准开展评价。
(三)绿色园区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35号)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建设与评价。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开展建设与评价。
(五)省级绿色工厂
依据《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开展建设与评价。
(六)能效“领跑者”
依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2〕285号)中的要求开展创建。
(七)水效“领跑者”和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园区)
依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2〕163号)中的要求开展创建。
三、相关要求
1.请广泛动员辖区内企业(园区)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培育和创建工作,鼓励更多企业(园区)开展绿色化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企业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请摸排拟于2023年度申报培育范围中相关称号的企业(园区),并指导企业(园区)填报《合肥市绿色示范培育库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局。
3.我局将对申请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园区)进行审核,并建立培育库,2023年度申报相关称号原则上从库中名单推荐。后期我局将组织针对性辅导培训,指导企业(园区)开展创建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开展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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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范围
包括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绿色工厂,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园区)。二、相关依据
(一)国家级绿色工厂
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或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建设与评价。
(二)绿色设计产品
依据“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中对应的产品标准开展评价。
(三)绿色园区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35号)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建设与评价。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开展建设与评价。
(五)省级绿色工厂
依据《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开展建设与评价。
(六)能效“领跑者”
依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2〕285号)中的要求开展创建。
(七)水效“领跑者”和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园区)
依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2〕163号)中的要求开展创建。
三、相关要求
1.请广泛动员辖区内企业(园区)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培育和创建工作,鼓励更多企业(园区)开展绿色化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企业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请摸排拟于2023年度申报培育范围中相关称号的企业(园区),并指导企业(园区)填报《合肥市绿色示范培育库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我局。
3.我局将对申请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园区)进行审核,并建立培育库,2023年度申报相关称号原则上从库中名单推荐。后期我局将组织针对性辅导培训,指导企业(园区)开展创建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开展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