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宁德市2023年度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宁德市 2023 年度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已经 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 2023 年度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已经 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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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 2023 年度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 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宁德市贯 彻落实福建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要求,推 动宁德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 2023 年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 际,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优先保障优质企业用地需求。将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省 级重大项目清单, 以使用国家配置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对一般项 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县 (市、 区 ) 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生成 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县 (市、区 ) 指标不足的,由市级在全市范 围内统筹调剂,或向省里申请异地调剂保障。优质企业工业项目原址 增资扩建所需用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优化工业 用地出让机制,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等政策,建立入驻企业考 核绩效和退出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 反向倒逼,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优化产业用地政策。〔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含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鼓励优质企业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对符合规划、安全
和属地政府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鼓励园区内优质民营工业企业 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 厂房升级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用地容积率下限原则上在原省 定标准 (不含用地容积率 1.0 以下的行业) 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 容积率上限可提高到 3.0,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经组织专 家论证确属合理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对具备加层条件的,不再 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全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三、推进工业小微园建设。各县 (市、 区 ) 统筹新增建设用
地,盘活存量土地,重点保障建设 1—2 个主导产业特色鲜明、 功能定位不同的专业化小微园,小微园区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 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给予优先安排。鼓励中小企 业租赁或购买小微园区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 10 亩的一般 工业项目,原则上以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为主。在符合规定 的自持比例前提下,允许多层标准厂房按照幢、层固定界限分割 登记和转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自然资源局)
四、促进电商园区建设。推动各县 (市、 区 ) 根据需求建设 电商产业园,完善电商生态。鼓励对已入库纳统的电商企业提供 入驻电商园区 “绿色通道”。对 1 年内发件量达 60 万件、120 万 件以上的电商云仓类新型物流园区,由属地财政分别给予运营企 业 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商直播基
地的运营单位, 由属地财政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电商活动给予补助,单场活动上限 10 万元,市级 财政给予市级承办机构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对电商园区内 的企业入库纳统数、企业实现网络零售额等方面进行考评排名, 对获评前三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邮政管 理局)
五、解决历史遗留权属问题。由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牵
头,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单位为成员的协调机构。 在确保安全、质量、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办法和措 施,采取 “领导包案、化解积案、逐步销号”的做法,推动解决 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的不动产权属问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 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直相关部门)
六、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引导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制造业 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省企业技术 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 1000 万元、100 万元 资金扶持。深入宣讲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政策,并结 合企业、项目实际,指导企业入库、申报技术改造补助,对省级 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 (含技术、软件) 投资额不超过 5%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龙头企业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全年力争支农支小再贷款新增 4 亿元。
推进科技贷、创保贷、纾困贷、技改贷、应收账款融资等政策落地见 效,加大单户授信10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小微 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惜贷、 抽贷、断贷、压贷,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 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推动更 多银行和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升企业资金结算效 率。(责任单位: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财政局,宁 德银保监分局)
八、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 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鼓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 率、减免手续费,提前做好续贷政策安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 但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通过延后计息、贷款减息、免收罚 息和违约金等,减轻还息压力。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 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 单位: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财政局,宁德银保监分局)
九、强化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要立足支小支农主业,市再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业 务占比不低于90%,县级担保公司不低于95%。担保公司将平均年化 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0.8%以下,对单户担保金额在 20 万 (含) 以下的 融资主体可酌情免收担保费用。2023 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政府性融
资担保专项资金,其中500 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市 县两级担保公司用于业务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300 万元代偿补偿 专项资金用于市再担保公司代偿补偿,200 万元用于市再担保公司的 再担保业务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 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
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 两费”;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征收增值税;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 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责任单位: 宁德 市税务局)
十一、减轻社保缴交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失业保险费率从 3%降低至 1%。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 2023 年 3 月。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 个困难行 业的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 年 5 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稳岗扩岗。鼓励企业 “以工引工”,对企业在
职老员工为企业从宁德辖区以外引进新员工,实现首次来宁就业,稳 定就业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一次性用工服 务奖补。对当年输送劳动力来宁就业3 个月以上的劳务工作站、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院校,按输送人数给予每人 500 元、每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 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财政局)
十三、及时做好信用修复。鼓励违法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 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遵循“依申请修复”和“谁 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对需要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实现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 信用修复条件的,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5 个工作日 缩短至 2 个工作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 15 个工作日缩短至7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可 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法定时限。(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场监管局, 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本措施中涉及的同一项目市级奖励或补助遵循就高从优且不重 复享受原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人才支撑、企业上市、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内容依照《宁 德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等 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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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 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宁德市贯 彻落实福建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要求,推 动宁德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 2023 年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 际,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优先保障优质企业用地需求。将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省 级重大项目清单, 以使用国家配置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对一般项 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县 (市、 区 ) 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生成 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县 (市、区 ) 指标不足的,由市级在全市范 围内统筹调剂,或向省里申请异地调剂保障。优质企业工业项目原址 增资扩建所需用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优化工业 用地出让机制,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等政策,建立入驻企业考 核绩效和退出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 反向倒逼,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优化产业用地政策。〔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含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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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优质企业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对符合规划、安全
和属地政府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鼓励园区内优质民营工业企业 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 厂房升级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用地容积率下限原则上在原省 定标准 (不含用地容积率 1.0 以下的行业) 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 容积率上限可提高到 3.0,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经组织专 家论证确属合理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对具备加层条件的,不再 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全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三、推进工业小微园建设。各县 (市、 区 ) 统筹新增建设用
地,盘活存量土地,重点保障建设 1—2 个主导产业特色鲜明、 功能定位不同的专业化小微园,小微园区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 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给予优先安排。鼓励中小企 业租赁或购买小微园区标准厂房,对用地面积小于 10 亩的一般 工业项目,原则上以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为主。在符合规定 的自持比例前提下,允许多层标准厂房按照幢、层固定界限分割 登记和转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自然资源局)
四、促进电商园区建设。推动各县 (市、 区 ) 根据需求建设 电商产业园,完善电商生态。鼓励对已入库纳统的电商企业提供 入驻电商园区 “绿色通道”。对 1 年内发件量达 60 万件、120 万 件以上的电商云仓类新型物流园区,由属地财政分别给予运营企 业 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商直播基
地的运营单位, 由属地财政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电商活动给予补助,单场活动上限 10 万元,市级 财政给予市级承办机构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对电商园区内 的企业入库纳统数、企业实现网络零售额等方面进行考评排名, 对获评前三名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邮政管 理局)
五、解决历史遗留权属问题。由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牵
头,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单位为成员的协调机构。 在确保安全、质量、符合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办法和措 施,采取 “领导包案、化解积案、逐步销号”的做法,推动解决 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的不动产权属问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 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直相关部门)
六、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引导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制造业 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省企业技术 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 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 1000 万元、100 万元 资金扶持。深入宣讲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政策,并结 合企业、项目实际,指导企业入库、申报技术改造补助,对省级 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 (含技术、软件) 投资额不超过 5%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龙头企业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全年力争支农支小再贷款新增 4 亿元。
推进科技贷、创保贷、纾困贷、技改贷、应收账款融资等政策落地见 效,加大单户授信10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小微 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惜贷、 抽贷、断贷、压贷,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 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推动更 多银行和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升企业资金结算效 率。(责任单位: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财政局,宁 德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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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担保专项资金,其中500 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市 县两级担保公司用于业务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300 万元代偿补偿 专项资金用于市再担保公司代偿补偿,200 万元用于市再担保公司的 再担保业务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 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
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 两费”;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征收增值税;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 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责任单位: 宁德 市税务局)
十一、减轻社保缴交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失业保险费率从 3%降低至 1%。餐饮、零售、 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 2023 年 3 月。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 个困难行 业的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 年 5 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稳岗扩岗。鼓励企业 “以工引工”,对企业在
职老员工为企业从宁德辖区以外引进新员工,实现首次来宁就业,稳 定就业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一次性用工服 务奖补。对当年输送劳动力来宁就业3 个月以上的劳务工作站、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院校,按输送人数给予每人 500 元、每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 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财政局)
十三、及时做好信用修复。鼓励违法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 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遵循“依申请修复”和“谁 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对需要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实现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 信用修复条件的,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5 个工作日 缩短至 2 个工作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 15 个工作日缩短至7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可 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法定时限。(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场监管局, 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本措施中涉及的同一项目市级奖励或补助遵循就高从优且不重 复享受原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人才支撑、企业上市、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内容依照《宁 德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等 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