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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各个区对于电商都有一定的奖补扶持政策,下面简单搜集了武汉四几个区的奖励补助政策,感兴趣可以参考了解一下,如果需要了解其他区扶持政策或者武汉市级奖补以及湖北省电商奖补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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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电商奖励补贴政策
一、项目申报类别与条件
(一)建设农村电商(扶贫)示范店(全区建设3个)
1、申报主体应为在蔡甸区依法登记设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团队,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具有较为完善的乡村综合服务网络并具备农村电子商务营运能力的企业。同等条件下,老区街乡电商创业带头人、贫困户子女、返乡创业青年领办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
2、申报主体应具备20平方米以上固定经营场所,室内简易装修,有背景形象墙、电商经营流程图。设立农产品产品展示柜、展示架。具备完善的电商运营设备,开通电商运营平台,有2名以上专职经营人员,具备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
3、申报主体所建的电商(扶贫)示范店应有2—3种网店主营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农产品销售年交易额达30万元,其中线上交易额20%。带动贫困农户5户以上,有上游农产品供应协议等。
4、申报主体服从区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统一名称。和对外宣传标志标识,规范经营管理。
(二)建设区域电商运营中心或产业园(孵化器)(全区建设1个)
1、申报主体应为在蔡甸区依法登记设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团队,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电商物流商贸运营企业或关联度较高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具备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正常经营服务。同等条件下,老区街乡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优先。
2、申报主体应具备建设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经营场所,并分别设置农产品仓储中心(100平方以上)、电商培训中心(50-80平方米)、农产品展示中心(50平方以上)、电商运营中心(30-50平方米)。
3、申报主体所建的区域电商运营中心或产业园(孵化器),应具备农产品电商运营团队10人以上,引进入驻农产品电商企业10家以上,园区电商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补贴原则和标准
(一)补贴原则。按照“总额控制、以奖代补、先实施后补贴”的原则,最高补贴不得超过补贴上限。
(二)补贴标准。根据市《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农办〔2020〕42号)文的要求,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奖补。
1、建设电商扶贫示范网店,达到建设要求,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补,每个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建设区域电商运营中心或产业园(孵化器),达到建设要求,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补,每个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创建基地
鼓励支持区内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内容制造、直播场景、视频技术等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和集聚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直播电商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形成行业集群效应。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最高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入主体
鼓励支持区内市场主体成立MCN机构。对获得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或腰部以上主播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且营运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行业领军的直播电商机构、MCN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落户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三)培育主播
对在区内注册纳税,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直播电商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年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含本地产品上行销售额),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年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含本地产品上行销售额),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注册纳税,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直播电商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通过在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快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直播网店方式销售产品,月平均销量达到1000单以上,或者月平均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每个网店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四)人才奖励
对在蔡甸区新设立直播电商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且个人应税收入达到15万元的直播电商主播,自2021年1月起,连续2年按个人区级财政贡献100%给予奖励支持。
(五)培训支持
经区内专业培训机构(区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培训结业的直播电商主播,在区内开设直播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并产生网上销售额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产业赋能
对区内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终端产品或区内工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自产工业品达到500万元/年以上(含),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15%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电商直播销售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20%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宣传推介
支持行业商协会和电商直播企业、机构等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商论坛、网红大赛、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经认定,根据其规模、影响力,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江夏区电商奖励补贴政策
第二条区政府每年按照实际情况设立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用于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江夏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地点,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符合电子商务产业政策范围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网上商城、网店等电子商务主体。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拓宽销售渠道。对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线上交易年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在阿里巴巴、天猫、淘宝、京东、一号店等网上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的,给予平台服务费支持,年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企业享受开展电子商务扶持奖最多3年,3年后企业年销售额无法突破300万元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五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和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次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在第五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以上的,在执行第五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80%以上的,在执行第五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成功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商企业、培训机构、协会等按照总体培训方案开展的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培训,并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进行电子商务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指定电子商务培训机构1500/人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
第九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促进工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为农产品进城拓展空间,建有自主电商平台并设有线下营运中心、展示中心、体验馆、社区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同时开展线下销售和服务,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区内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我区特色和优质农产品、民俗产品进行加工或包装后,专门向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恩施州水产电商奖励补贴政策
本项目奖补对象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从事电子商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机构、团体及个人,重点支持奖补以下方向:
(一)公共服务体系。
1.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建设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功能。
(2)建设内容: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所需增添电脑、电子屏、直播器材、物流等设施物品的购置和升级等,使其强化电商运营孵化、网络直播、产品展示、培训交流等功能。
(3)资金标准:对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新增设施设备和提档升级等使用资金10万元。
2.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建设。
(1)建设目的:完善乡镇、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改造,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
(2)建设内容:新建和改造升级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所需添置的电脑、直播器材、物流等硬件设施,使其具备开展入户宣传、网上代买代卖、生产便民服务、快递收发、农产品上行“现场打包,就地发货”等功能,优化服务。
(3)奖补标准:全县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建设奖补共计25万元。新建和改造升级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共25个(见附件1),乡镇的站点数可在全县乡镇之间进行调剂。对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月均网上交易额5000元以上的站点按1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
(二)市场主体培育。
(1)建设目的:引导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挥我县电商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我县电商企业发展实力,提升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2)建设内容:培育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电商企业提升实物商品网上销售额。支持电商龙头企业与茶叶等八大农业主导产业融合、入驻“832”平台、直播电商、品牌创建认证、拓展营销渠道、跨境电商等创新发展。
(3)奖补标准:全县市场主体培育奖补共计15万元。对县内电商企业在网上开设企业店铺或者分销平台,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营销推广、物流、品牌创建认证等方面带动示范效应较强的前5名电商企业,按3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补。
青山区电商奖励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扶持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工商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在青山区纳税、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商贸企业,依法在青山区纳税、纳统或纳统培育中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真实资料和报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本办法中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含提供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的企业,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的收入占其当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且其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的收入占到其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二、电子商务产业经营发展支持
通过互联网实现年零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通过互联网实现年零售额增长率超过全市社零额平均增幅,且互联网零售额总量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三、电子商务产业经营推广支持
网络推广费用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当年网络推广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建设线下实体店支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青山区建设线下实体店、体验店等,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补助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开展电商活动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青山区举办线上线下全国性大赛的,按照活动组织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活动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推广农业资源支持。支持应用“互联网+旅游”“互联网+农产品”等运营模式促进农产品销售、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等的推广。对带动本地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通过互联网实现年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主体年度推广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本条支持事项,同一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电商示范支持
对新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园区运营企业,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再次获批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电商总部支持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在国内外主板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青山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连续三年对其自用办公场所租金的8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电子商务产业基础配套支持
IDC机柜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租用青山区IDC机柜,按租用费的50%补助,每家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办公用房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直播服务企业在青山区购置办公用房且企业自用的(5年内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和权属),按所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物流仓库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本区物流仓库的,每月按3元/平方米给予物流仓库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6万元。
七、直播产业支持
培育网络服务商(MCN机构)。网络服务商每签约一名服务青山区企业实现年应税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主播的,分别给予网络服务商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每家网络服务商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引进网络服务商(MCN机构)。网络服务商实现年服务费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网络服务商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直播认证支持。经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主要直播平台认证的视频直播服务商,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申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直播中心支持。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按设备及装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按设备及装修实际投入的3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按设备及装修实际投入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八、电商园区支持
对改造或新建的电子商务园区(文中园区均包含基地、楼宇),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70%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以下补助:
小型园区: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零售额合计10亿元以上,且电子商务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家,按装修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按照园区承租场地面积给予最高5元/平方米的月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中型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零售额合计30亿元以上,电子商务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家,按装修实际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按照园区承租场地面积给予最高5元/平方米的月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60万元。
大型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含)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零售额合计50亿元以上,电子商务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0家,按装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按照园区承租场地面积给予最高5元/平方米的月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80万元。
九、电子商务产业人才服务支持
领军人物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按照《“青山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青人才〔2019〕2号)等文件精神,优先推荐申报参加“武汉英才”、“青山英才计划”评审,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补贴及相关政策待遇。
高管人员支持。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年薪超过30万元(在区应纳税所得)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同级别人员等,连续三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100%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落户、优先购房、购(租)房补助、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相应待遇。
员工及特殊人才支持。对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和经认定的直播产业特殊人才给予落户、人才公寓等支持。
主播支持。对粉丝数量超100万且帮助青山区企业年带货额超500万元的主播,比照上述电子商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培训支持。为青山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人才实战培训、岗前培训的,按每人200元给予培训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款若与其他培训补助政策重合,不重复享受。
十、电子商务产业行业协会支持
对依法登记设立的青山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每年给予协会专项经费最高20万元,用于支持会员服务、产业研究、市场推广、培训交流等。
东西湖区电商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支持农业新业态发展,创新发展预制菜产业,引导农产品“出村进城”,认定一批优质农产品电商运营企业,支持农产品线上销售。对在头部电商平台开设线上旗舰店的品牌农产品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补贴;对搭建品牌农产品原产地生产、分拣基地特色直播间的企业,每个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