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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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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符合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平台且在有效期里的服务主体不能申报。
(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符合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且2018年---2020年度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可自愿申报,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且在有效期里的不能申报。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一)示范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
(二)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一)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2.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3.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4.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15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三、申报材料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直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