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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武汉市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材料流程以及大家比较关心的资金奖补奖励金额,最新工作方案都在下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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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内容
(一)制造业类重点企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类重点企业
二、申报要求
参照《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申报工作方案(试行)》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通知第二部分申报要求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2.申报材料须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纸质版应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电子版材料应包括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文件,电子版光盘应命名为“单位+申报重点企业种类”。
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申报工作方案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的工作要求,为促进服务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服务外包的业务模式,整合相关资源和服务实现制造过程和产品数字化融合化发展,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对推动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制造业企业或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企业。
三、重点企业申报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四、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重点企业评审和确认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五、申报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制造业类重点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制订了应用信息和数字技术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推进计划。
2、主要运用服务外包的业务模式应用信息和数字技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效率提升和数字化转型。
3、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优势,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和可复制推广的经营模式、业务模式。
4、近三年,每年信息化建设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现有数字化生产设备联网率·不低于60%
6、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
7、拥有数字化程度较高的生产流程和产品,拥有一支数字化管理能力较强的经营团队。
(三)申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类重点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统计管理应用”注册登记并填报数据。
2、近三年,每年承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在制造业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数字化服务方面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产品,有成熟应用的案例,并形成完整业务体系和发展规划。
4、数字化解决方案覆盖制造业客户不少于10个。
5、为制造业行业领域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所获得的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
6、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制造业有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
7、拥有一批从事制造业数字化的专业化人才。
六、申报材料包括:
1、《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方案第五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及电子版光盘
七、申报程序:
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向所在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在5万亿人民币以上的省份可推荐制造业类重点企业、信息技术外包类重点企业各不超过 10家地区生产总值在3-5万亿人民币之间的省份@可推荐制造业类重点企业、信息技术外包类重点企业各不超过6家,地区生产总值在1-3万亿人民币之间的省份 可推荐制造业类重点企业、信息技术外包类重点企业各不超过3家。其他省份可推荐制造业类重点企业、信息技术外包类重点企业各不超过1家。每个中央企业集团可推荐制造业类重点企业、信息技术外包类重点企业各不超过1家。
七、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从行业内避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专家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打分。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组评分和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入围重点企业名单。
八、报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领导同意后,入围重点企业名单在商务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九、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为重点企业。
十、重点企业自确定次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企业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送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方面,对重点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各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管理,提供支持和服务。
十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新申请企业评议及重点企业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撤消称号。
十三、本方案由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