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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重大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认定奖补资金申报流程材料都在下文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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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2.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1年1月1日(院士可放宽至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和课题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且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要求,即:2020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5%,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鼓励依托本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申报项目。
4. 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承担(在研未验收)和申报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专项、揭榜制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可不受该限制)。省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可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以往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2020年已提交验收报告尚待实施验收的项目暂不在本限项范围内,若后续验收未通过,新申请项目将予以终止。
5. 科技重大项目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项目牵头单位应整合集成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力量,聚焦任务目标,联合攻关。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
6.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申报,合理可行。企业牵头申报的,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入经费的比例不超过50%。
7.对公开竞争立项、由湖北实验室承担的项目探索实行“包干制”管理。“包干制”管理项目立项确定总预算后,在保持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验收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绩效评价、诚信等管理按现有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该类项目申报基本条件为:
(1)项目负责人为湖北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2)项目由湖北实验室承担,研究团队主要成员为湖北实验室研究人员;
(3)项目聚焦单项关键核心技术,有明确科研攻关目标;
(4)项目符合本通知中其他申报要求。
8. 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2021年度科技重大项目指南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所论证领域的项目。
9. 科技重大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实施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前。
10. 项目申报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技术、成果、效益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调整。申报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密。
1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其团队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12. 鼓励申报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劳务费”科目对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据实列支。
13. 不受理指南范围之外的项目。申报项目除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外,还须符合各领域指南中的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诚信承诺书(签字盖章)、申报书封面(盖章)、申报书正文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新单位注册按照网站指引进行。
2.项目推荐。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高校院所及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省直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推荐。各推荐单位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推荐并导出推荐项目汇总清单后,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汇总表以彩色扫描件上传。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三、申报材料
1.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2. 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报书。
3. 申报单位法人执照,及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截图等)。
4. 专项申报和参与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5. 申报单位为企业时须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税收优惠确认单,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交统计部门的《科技项目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7. 与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奖励证书、技术标准、成果证明等材料;高校院所牵头申报的,还须提供技术合同、专利转让等相关材料。涉及动物实验及临床研究项目的,须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8. 项目(课题)负责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9. 联合申报的,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加盖所有参与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1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包括项目(课题)牵头和参与单位,须提供自筹经费投入的承诺书。
12. 各领域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