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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3/9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券使用与管理,激发创新活力,依据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

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券使用与管理,激发创新活力,依据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开展地方创新券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二章 创新券使用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孵企业及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或众创空间登记备案的创客(团队)等,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将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及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每年度作适时调整。

1.中小微企业:市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在孵企业: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在孵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3.创客(团队):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拥有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4.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创客(团队),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孵企业(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检索查新、创业孵化、 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金融及企业共享使用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国内外的研发设备配套软件购置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已享受其他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奖补的科技服务,不重复享受创新券政策。其中科技服务具体包括:

科技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咨询、企业创新管理咨询、企业技术诊断咨询、创新政策咨询、科技创新综合咨询、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咨询、企业技术标准制定咨询、有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专项培训;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与服务。

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与材料编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写;建设工程、环境工程等的设计咨询;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论证、鉴定、审计及验收;企业上市策划咨询辅导。

分析测试服务:包括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

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产品制造许可评审、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科学仪器计量鉴定等);产品质量诊断以及事故诊断评估。

科技信息服务:包括科技情报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文献服务、科技查新服务。

不包括:单纯购买文献资料;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

科技创业服务:包括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等用于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的费用,主要指仪器设备、公共软件、开发工具购置等费用;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等用于管理运行的费用,主要指物业管理费用,免费提供在孵企业等使用的网络宽带费用,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等费用。

不包括:在孵企业的创业活动;创业融资服务。

研发活动: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委托给科研机构的研发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善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转让:购买新技术、新产品;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 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交易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抵用金额不得超过交易总费用的50%。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科技服务项目申领不超过20万元,一个企业和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特别重大的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九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安排的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第三章 兑现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不发放实体券,由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在兑现公告发布后直接按程序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

1.《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

2.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其中创客团队附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支出决算表;发票或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项目支出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兑现程序。

1.科技局在阜阳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

2. 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兑现证明材料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成立创新券专家评审组(不少于 5 人,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对于申请兑现超过20万元的项目,需现场查验、论证。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参与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4.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初定拟发放名单与金额,在阜阳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根据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度定期兑现,市科技局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未在通知有效期内提交兑现材料,视为放弃兑现权利。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在下期申请创新券时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市补助资金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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