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决定成立黄山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有较高的专业学术和技术水平,主动学习能力强,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发展动态和最新成果。
(三)具有采矿、地质、矿产勘查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过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相关技术工作,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等相关管理工作,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具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审查专业技术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二、遴选程序
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市直部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个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符合条件的区县部门人员、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人员和无固定工作单位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表,申报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
(二)市直部门、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专家条件的,由市直部门或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推荐。市直部门二级机构不得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申报。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纳入专家库,实施统一管理。
(四)专家库特邀5名省级专家作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
三、专家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无特殊原因,应服从统一调度,随时出勤,参加矿产资源管理项目论证、审查及现场检查等活动。
(三)专家库内专家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许可,不得以黄山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四)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应客观公正,对自己的意见实行终生负责;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统一调配三次以上、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出现较大差错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从专家库中剔除。
(六)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并在3月底前将申请专家名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有较高的专业学术和技术水平,主动学习能力强,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发展动态和最新成果。
(三)具有采矿、地质、矿产勘查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过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相关技术工作,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等相关管理工作,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具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审查专业技术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二、遴选程序
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市直部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个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符合条件的区县部门人员、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人员和无固定工作单位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表,申报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
(二)市直部门、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专家条件的,由市直部门或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推荐。市直部门二级机构不得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申报。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纳入专家库,实施统一管理。
(四)专家库特邀5名省级专家作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
三、专家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无特殊原因,应服从统一调度,随时出勤,参加矿产资源管理项目论证、审查及现场检查等活动。
(三)专家库内专家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许可,不得以黄山市矿产资源管理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四)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应客观公正,对自己的意见实行终生负责;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统一调配三次以上、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出现较大差错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从专家库中剔除。
(六)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并在3月底前将申请专家名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