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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2023年荆州市文旅奖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各类文旅行业奖励补助扶持政策,有需要申报的话欢迎联系。各行业项目如何规划(资金奖补类、荣誉资质类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成熟型企业如何更好的做好项目规划,企业知识产权如何挖掘培育,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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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人文资源大市向文化旅游强市转变,努力把荆州打造成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重要支点和文化中心,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决定》(鄂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税扶持政策
1、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由市级财政列支500万元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在“十二五”期间保持年均10%的增幅,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奖励、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旅游规划编制修订和大型文艺创作表演补助。
2、减免新办旅游企业所得税。凡市内新办旅游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及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按照人均4000元标准减征企业所得税。
3、返还新建旅游景点等门票营业税。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点,其门票收入营业税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为,第一年至第三年实行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实行减半返还。
4、降低旅游企业营业成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体在市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以及支付给其它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计缴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用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计入成本。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剧(节目)表演和文化展示活动,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费收支持政策
5、减免城建配套费等费收。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实行直通车服务制度,在注册登记、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一律只收取工本费。2A级以上(含2A级)旅游景区景点、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旅游项目建成后,在市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旅游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6、实行水电价格优惠。对星级饭店经营用水按非居民类水价执行。动力用电(电梯、中央空调以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支持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收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
三、旅游招商政策
7、加大对引进重大旅游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投资过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8、建立文化旅游投融资平台。成立荆州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实施旅游综合改革,高效率配置资源,积极开展对外融资,形成旅游资源市场化整合、产业化发展、一体化管理的新格局。
9、放活景区景点经营权。加快文化旅游系统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景区景点和文化、旅游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推进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允许景区景点、旅游企业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招商引资,联合开发和经营。
10、支持旅游企业小额贷款。对从事旅游商品开发、导游管理服务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纳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业务范围,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在银行小额贷款方面予以扶持,适当降低贷款利息。
11、实行文化旅游招商奖励。对引进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四、项目用地政策
12、优先安排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市旅游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对大型文化旅游景区项目,采取规划项目方式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景区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
13、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续期和流转。对采取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旅游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续期。对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供地,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
14、利用土地出让金给予项目建设配套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A级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市级收益部分由市城建部门分别按50%、80%和100%投入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人才培养政策
15、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大中专旅游专业及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加大对导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在职导游每年集中培训7-10天。加大旅游星级饭店服务员岗前教育培训力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对引进的旅游管理、旅游营销类硕士、博士等经营管理人才,按有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工作津贴。
16、开展旅游服务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或组织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和旅游服务企业能手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的导游员、讲解员和服务能手,由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加快发展的奖励政策
17、鼓励创建国家A级以上景区、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创强。对新评定为国家A级以上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优秀旅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新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的奖励20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5万元,4A级景区(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5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10万元,5A级景区的奖励10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30万元;进入全国100强的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进入全省100强的奖励5万元。
18、鼓励创建省级、市级旅游名镇和旅游名村(街)。对新评定为省、市旅游名镇名村(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名镇、旅游名村(街)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新评定的市级旅游名镇、旅游名村(街)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19、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在官方组织(不含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协会等)的各类文化旅游商品评比中,对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部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20、鼓励“引客入荆”。经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考核确认,对年接待海外游客在荆州住宿达200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市级财政按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对年接待国内游客在荆州住宿达5000人次以上的,市级财政按每人次1元予以奖励。对组织境外游客包机业务超过1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1、奖励开展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对市场化运作或民间组织的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视其规模和效益给予引进企业5—1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社会团体、民营机构组织境外旅行商、主流媒体来荆考察和宣传荆州、开展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对其接待费给予适当补贴。
22、加强旅游业发展绩效考核。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年度旅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