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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申报攻略!2023年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条件材料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3/22     浏览次数:    

关于2023年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和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宿州的朋友们是否想要了解一下呢?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那么如果你想要代理申报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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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已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20万元。

1、灵璧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补贴

每年新认定的“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

2、埇桥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补贴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市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市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区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在省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24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3、萧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补贴

对省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1.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2.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1%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1.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 在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申报材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一)《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五)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申报企业盖章确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第七条根据工作安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

1、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全部予以实地核查。审核合格者,由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纸质形式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人员在对各县区、园区推荐的企业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80%)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提请局党组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其为“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章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管理及政策扶持

第八条经认定的“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下列支持。

(一)优先向省推荐认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按有关规定择优给予奖补。

(三)优先推荐争取省有关政策支持。

(四)优先在培训提升、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服务。

第九条对“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对经营不善和已不符合条件的“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取消资格。

第十条宿州市专精特新企业,每年须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由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信中小企〔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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