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2023年度“绿岛”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动“绿岛”项目建设,根据《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就2023年度“绿岛”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深入推动“绿岛”项目建设,根据《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就2023年度“绿岛”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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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综合运用我厅各项生态环境要素保障措施,积极争取财政补助,鼓励能力较强的企业参与“绿岛”项目建设运行,助力中小企业共享治污、互惠共赢,同时规范污染治理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2023年底前,各市均有“绿岛”项目发挥作用,引领带动全省推广实施。
二、工作安排
(一)集中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已收集“绿岛”意向项目111个(见附件1),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单位填报申报材料(附件2)并进行初审,3月15日前将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厅。
(二)动态申报。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双招双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等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实时组织申报,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汇总表上报我厅。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有意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须在3月28日将完成申报。
(三)审核入库。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会同科财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组成复审小组,于3月30日前完成申报项目的复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绿岛”项目建设库;对动态报送的项目,适时组织复审、纳库。
(四)运行评估。“绿岛”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实施,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运行,发挥效果后及时向我厅申请进入“绿岛”项目运行库。我厅对项目建设情况、服务范围、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达到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水平且正常运行的予以认定、纳库,向社会公开“绿岛”项目运行库信息,并编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三、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要求,提高重视程度,协同推进“绿岛”项目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牵头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做好技术支持服务,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厅相关处室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项目摸排,及时提供线索,充实“绿岛”项目库;对纳库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并安排专人对接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帮扶指导,简化入库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加快排污许可、危废经营许可等事项办理,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好实施全过程的服务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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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综合运用我厅各项生态环境要素保障措施,积极争取财政补助,鼓励能力较强的企业参与“绿岛”项目建设运行,助力中小企业共享治污、互惠共赢,同时规范污染治理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2023年底前,各市均有“绿岛”项目发挥作用,引领带动全省推广实施。
二、工作安排
(一)集中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已收集“绿岛”意向项目111个(见附件1),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单位填报申报材料(附件2)并进行初审,3月15日前将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厅。
(二)动态申报。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双招双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等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实时组织申报,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汇总表上报我厅。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有意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须在3月28日将完成申报。
(三)审核入库。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会同科财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组成复审小组,于3月30日前完成申报项目的复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绿岛”项目建设库;对动态报送的项目,适时组织复审、纳库。
(四)运行评估。“绿岛”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实施,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运行,发挥效果后及时向我厅申请进入“绿岛”项目运行库。我厅对项目建设情况、服务范围、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达到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水平且正常运行的予以认定、纳库,向社会公开“绿岛”项目运行库信息,并编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三、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要求,提高重视程度,协同推进“绿岛”项目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牵头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做好技术支持服务,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厅相关处室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项目摸排,及时提供线索,充实“绿岛”项目库;对纳库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并安排专人对接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帮扶指导,简化入库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加快排污许可、危废经营许可等事项办理,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好实施全过程的服务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