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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汇编!2023年武汉东湖高新区行业奖励补贴政策和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4/10     浏览次数:    

好消息,2023年武汉东湖高新区行业奖励补贴政策和申报条件汇编整理,这里给大家整理了目前在有效期内的武汉东湖高新区5大奖补政策,包含众多企业可申报的奖补扶持项目补贴标准,那么朋友们,如果大家有申报意向,不妨找卧涛科技小编免费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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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关于支持“硬核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2021年3月9日发布,有效期3年)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从事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的企业。积极支持具有代表性的应用场景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开放和示范应用。

第二条东湖高新区每年设立不低于5亿元的“硬核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硬核科技”产业专项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人cai培养、场景应用示范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政策主要支持方向:

(一)基础软件研发。聚焦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安全软件、工业软件等基础软件研发。

(二)拓展人工智能融合应用。聚焦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智能数字设计与建造、智慧医疗等场景,支持脑科学、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智能决策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三)半导体集成电路。通信电子、智能终端、汽车电子等消费电子以及量子通信、信息安全、健康医疗、智能制造和机器人、物联网等领域市场需求大的集成电路产品。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光芯片,MEMS(微机电系统),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IGBT(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等功率半导体器件,红外、激光半导体器件等特种半导体器件,半导体智能检测设备,IP及EDA软件。

本政策支持对象企业未做特殊说明的,均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内的企业。

第四条东湖高新区支持“硬核科技”创业源头。对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新四军”创业企业,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拥有I类知识产权,正常开展业务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创业企业发展,连续3年给予企业年销售收入5%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东湖高新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在高新区开展投资。鼓励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主要投资于区内“硬核科技”企业的基金,支持高新区国有投资平台、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基金的发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按比例参与设立。对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单个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的机构,对管理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东湖高新区支持企业开展人cai培养和引进。支持企业引进“高精尖缺”技术管理人cai,对年度个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于8万元的人cai,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理工类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聘,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和8万元的落户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东湖高新区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且年度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下同)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年度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年度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8%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

第八条东湖高新区支持企业扩产发展。对购买用于研发生产的核心关键设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鼓励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东湖高新区择优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项目。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应用项目,经评估后,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30%的标准进行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支持金额。

第十条东湖高新区支持细分领域领先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总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不包括土地、建设等投入),按照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的方式,在人cai引进、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户、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贰、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入统,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光通信、光电显示、光电传感、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激光、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数字装备、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等十大领域(以下简称“十大领域”)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能级跃迁提质扩量

(二)东湖高新区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上年二季度至当年一季度首次进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库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

(三)东湖高新区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在行业领域深耕,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当年首次入选或新引进财政部和工信部支持的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东湖高新区支持企业提质扩量。企业上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产值增速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事一议”政策。

(五)东湖高新区激发企业人cai活力。对于工业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正增长,产值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1亿元以上,且增幅分别达到10%、20%、50%、100%以上的,给予企业人cai薪酬补贴,企业正式员工上年度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达到30000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管理团队申报“3551光谷人cai计划”高端管理人cai,并予以一定的积分奖励。

第三条创新引领品牌提升

(六)东湖高新区支持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研发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高水平行业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用地、新建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设备购置、办公租赁、合同开发等支出的2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支持力度最高可达1亿元。

(七)东湖高新区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八)东湖高新区鼓励新技术、新产品试点示范。针对东湖高新区制造业优势和特色领域,开展供需对接、产品推介等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区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新技术、新产品。鼓励本地企业自主研发制造首台(套)技术装备,对2023年以来,新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对购买该产品的企业,按照首次购置装备总价的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期付款、设备租赁等费用不计算在内。

(九)东湖高新区强化质量品牌支撑引领。对荣获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测试中心)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市级以上质量品牌提升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国家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技术机构分别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以上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的项目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十)东湖高新区支持企业发展绿色制造。对经工信部当年认定并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工信部认定并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第四条东湖高新区集群建设强链补链

(十一)东湖高新区鼓励企业“以链串珠”。围绕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等产业链,鼓励企业招引产业链配套企业,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工业企业(关联公司除外),按照配套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对引荐企业给予奖励。对于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单个引荐企业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荐企业可将该项奖励给予对招引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

(十二)东湖高新区打造优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对当年首次获得财政部、工信部支持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逐级认定的基地和平台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十三)东湖高新区支持集群促进机构发展壮大。大力培育支撑十大领域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服务机构,支持机构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策划、供需对接、人cai招引、培训交流等活动,每年在各领域评选对集群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集群促进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东湖高新区数字赋能转化升级

(十四)东湖高新区支持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力度。对获得市级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市级专项审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再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项目最高可获得12%的市区两级补贴。获得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市级专项审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4%再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最高科获得12%的市区两级补贴。

(十五)东湖高新区推进产业链整体数字化转型。对于建设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评武汉市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评湖北省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十六)东湖高新区打造工业数字化转型“光谷样本”。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湖北省5G全连接工厂的项目,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湖北省上云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选湖北省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全国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条东湖高新区空间优化增容扩建

(十七)东湖高新区加强企业用地保障。对工业企业,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对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十八)东湖高新区支持原地增容扩建。企业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转让。现状用地性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增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可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租赁住房,且不可分割转让。支持企业增容扩建的项目申请市区投资技改政策。

(十九)东湖高新区制定空间技术指引。结合企业需求,制定先进制造业空间设计技术指引,鼓励企业利用存量用地,村集体利用村集体发展用地,国有平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首层层高不低于8米,二层层高6—8米,三层及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单层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单层承重不低于1000千克/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2.0。对符合技术指引的厂房建设项目实行优先办理优先纳入重点项目库,实施绿色通道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

(二十)东湖高新区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村集体委托国有平台代建、国有平台自建或企业自建,且符合技术指引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厂房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计容面积为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5方竣工验收报告的标准厂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第七条要素保障降低成本

(二十一)东湖高新区强化企业用电保障。对工业企业,产值超过5亿元,且产值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产值增幅超过用电增幅的企业,对其上年度工业用电新增部分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对红线内电力设备进行改造的项目,且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二)东湖高新区降低企业租购厂房成本。在东湖高新区内,对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新购置自用生产制造厂房,且购买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新租赁自用生产制造厂房,且新租赁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按照净增面积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三)东湖高新区支持企业参加知名展会。对上一年度企业参加获UFI认证的国内外知名展会进行产品推广的,按照展位费和搭建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参展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东湖高新区做好安全生产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对当年被新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二级达标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规上工业企业采购“互联网+安全生产”类信息化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对采购方按照上年度采购合同金额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东湖高新区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对上年度产值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主要指第三方劳务、派遣、临时工等非正式员工),可按照用工成本增加额的10%予以“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五条和第十五条政策不受“一企一策”限制。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根据《武汉市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列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获得政策奖补资金;政策申报期间企业存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一般失信行为的,须在审计结果公示后三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在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再行拨付奖补资金,否则不予拨付。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武新规〔2021〕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叁、东湖高新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3年)

为支持东湖高新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商业配套设施,培育新零售、新消费、新业态,构建国际化、数字化、智慧化的商贸业体系,全面促进东湖高新区产城融合,打造具有国际吸引力的向往之城,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吸引商贸业头部企业落户东湖高新区

(一)东湖高新区支持国际国内大型商贸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年社零额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东湖高新区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落户。对2022年1月1日以来落户东湖高新区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且年度增速不低于10%,连续三年按照每年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100%、70%、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东湖高新区鼓励重点商贸企业自持房产。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0平方米,按照实付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业重点行业集聚发展

(一)东湖高新区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创新业务模式。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零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每新增一个城市展厅、体验中心且承诺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按年度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零售额不低于1亿元且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每新增一个交付中心且承诺经营年限不低于5年、税收和销售数据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按年度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东湖高新区支持商业运营主体招引商贸企业。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当年或次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

(一)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东湖高新区社零额同年增幅目标,再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体工商户(或分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东湖高新区,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第一个自然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额规模在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至60亿元(含)、60亿元至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和40万元;若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目标增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三)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零售额规模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若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目标增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四)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年营业额规模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若增速超过当年全区社零额目标增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四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发展基本生活配套商业

(一)东湖高新区鼓励大中型超市落户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在东湖高新区新开业的大中型超市,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销售额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按照当年租金的4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补贴2年。

(二)东湖高新区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2022年1月1日以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门店在东湖高新区商业配套不足的社区、园区,按照5万元/店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东湖高新区内新增24小时营业的连锁门店,按照2万元/店的标准给予额外一次性运营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对新增直营门店的税收和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对新增加盟门店的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发展新零售、新消费等特色商业

(一)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企业智能化提升。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增速超过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数字化、智慧化、沉浸式消费场景的,对当年智能设备投入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东湖高新区鼓励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速超过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对其线上渠道推广的服务费用按照2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一)东湖高新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经省市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东湖高新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二)东湖高新区对当年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品牌连锁企业新开门店给予补贴。新开单个直营门店面积达到5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加盟门店按照直营门店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对新增直营门店的税收和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对新增加盟门店的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

第七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发展首店经济

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品牌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开设华中首店、湖北首店、武汉首店、东湖高新区首店、武汉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企业提档升级

(一)东湖高新区支持商业综合体改造升级。开业运营满5年,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其改造升级投入超过1000万元,按照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实现集中收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按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业规模化、集聚化、街区式发展。在东湖高新区内,商业运营主体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招引国内外新零售、新消费门店和网红门店聚集发展,统一运营,并获得“省级示范步行街”“省级特色商业街”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经省市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东湖高新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九条 东湖高新区大力提振消费市场

(一)东湖高新区积极谋划全区消费促进活动。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促销活动经费,由自贸改革创新局统筹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二)东湖高新区支持商贸企业自主开展促销活动。对营业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举办线下促消费活动给予补贴,按照每场促消费活动宣传推广费用、场租费用、搭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多支持2场,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东湖高新区鼓励商贸企业创优争先

(一)东湖高新区强化商贸企业示范带动效应。开展东湖高新区“商务经济突出贡献单位”“新消费示范企业”“新零售示范场景”“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网红打卡地”等评选,并加强宣传。

(二)东湖高新区对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投入给予补贴。按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汽车销售企业、加油站(库)等行业进行划分,对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工作突出,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文明创建通报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商业综合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大中型超市、汽车销售企业、加油站(库)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中未明确执行日期的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多个条款或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自贸改革创新局(商务外事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肆、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进一步推动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3年)

为进一步推动东湖高新区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光谷科创金融城,为建设“世界光谷”和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金融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收征管关系登记在东湖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

1.东湖高新区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以上批准设立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出现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亿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后续出现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2.东湖高新区支持打造科创金融集聚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6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除上述集聚区以外的位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东湖高新区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于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经营发展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4.东湖高新区促进区域存贷款稳步增长。区内企业当年日均存款余额或日均贷款余额新增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三条 完善科创企业债权融资体系

5.东湖高新区鼓励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科创银行专营机构,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达到30户(包含首贷户数)及以上且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6.东湖高新区提升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水平。对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科创企业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担保额度的1%给予补贴,单家担保公司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为10家及以上中小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东湖高新区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设立1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方面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经管委会同意,可对符合要求的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证保险、上市苗圃贷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四条 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8.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强创新信贷贴息支持。中小科创企业通过纯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投贷联动等准信用贷款融资的,按照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强债务融资贴息支持。鼓励中小科创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新型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融资工具的中小科创企业,按照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武汉东湖高新区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0.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深入实施上市“金种子”“银种子”培育工程,大力支持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挂牌,对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引进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对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具体支持政策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新管发改〔2021〕6号)。

11.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企业四板挂牌。对在四板完成挂牌的区内科创企业,同时满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相应要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市区两级挂牌奖励30万元。

12.武汉东湖高新区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对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按照其保费支出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13.武汉东湖高新区支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注册地在东湖高新区、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予以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提升资产证券化规模。鼓励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物业不动产等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武汉东湖高新区支持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

15.武汉东湖高新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加大力度吸引风投创投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光谷,从投早投小、并购重组、投资招商、科技投资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降低私募基金退出成本,对私募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及从项目退出时产生的成本,最高按照私募基金总收益的5%给予补贴。具体支持政策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2〕6号)。

16.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风投创投。鼓励东湖高新区国企平台公司设立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从事对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活动。允许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探索开展核心团队持股、员工跟投机制和容错机制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国企创投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企平台公司与优秀投资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风投创投机构。

第八条 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快建设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

17.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创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开发针对性的科技保险险种,按照《关于开展东湖高新区科技保险试点险种遴选的工作方案》建立东湖高新区科技保险险种试点产品库。对购买试点产品库内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创企业,最高可按投保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本项补贴不超过40万元。

18.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区内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当年新增承保科创企业户数达到30户及以上且新增科技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9.武汉东湖高新区引导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在政府引导下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募资奖励。探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投资。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科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体支持政策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打造中部地区风投创投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22〕6号)。

第九条 武汉东湖高新区吸引金融人cai集聚

20.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大金融机构人cai支持力度。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对重点企业高端人cai给予专项奖励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新管〔2021〕9号)执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cai予以奖励。对不满足上述高端人cai标准但年工薪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金融人cai,按照工薪收入的10%给予奖励。

21.武汉东湖高新区提升金融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在区内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员工,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强科创金融创新平台建设

22.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资产规模排名前十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光谷金融数据专区”平台建设科创金融应用场景,对参与建设的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3.武汉东湖高新区支持开展科创金融创新研究。鼓励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落户东湖高新区,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4.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强科创金融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有利于提升科创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参照各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

25.武汉东湖高新区鼓励设立各类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鼓励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创投、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为区内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协会和组织,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26.武汉东湖高新区加强科创金融品牌建设。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

本措施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与“一企一策”政策和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相应主体发生的经济行为、业务活动等符合本政策奖励扶持条件的,适用本措施。


伍、《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领域及对象

1.结合《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东湖高新区“22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两大支柱产业,数字经济与新消费两大新兴业态,引领未来的原创性产业等领域项目落户。

2.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本办法中的“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国际社会组织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

除本办法中的“中介机构奖励”和“场地补贴”中的“特殊场地补贴”外,本办法仅适用于: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定)均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2)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再投资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其股东若为武汉市外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投资部分可被纳入湖北省外资统计的,可享受落户发展奖励,本办法其他奖励不得享受)。

(3)世界500强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3.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不含住宅的全自持商业项目除外)、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和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原则上相关金融机构的认定与支持政策参照东湖高新区现行科技金融等有效政策执行。

4.本办法中涉及的所有除自然人之外的支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中提及的“企业”、“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企业”等)均需满足本条上述约定的所有内容。

第二条落户发展奖励

(一)兑现方式:奖励原则上分两年兑现(以下所述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年兑现时,考核要求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有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有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工作人员。达到要求则兑现奖励金额的40%。

第二年兑现时,考核要求为:企业到位资金在东湖高新区实际使用部分占到位资金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达到20%及以上,具体兑现比例分以下两种情况。低于20%则剩余奖励金额不予兑现。

企业到位资金在东湖高新区实际使用部分具体指:在审核期内,由货币资金支付形成的资产或费用,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支付形成的其他资产等,支付的人员工资、税费和其他日常运营费用等,在东湖高新区的投资(要求被投资单位在东湖高新区且投资款实际用于高新区)等。

1.第二年兑现时,若企业完成第一年考核条件,且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达到60%及以上,则兑现剩余奖励金额。(注:若第一年兑现时,企业在完成第一年考核条件的基础上,提前完成“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考核要求,则第一年即可兑现100%的奖励金额。)

2.第二年兑现时,若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低于60%但不低于20%,则考核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在东湖高新区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收入增长、税收增长(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人员增长五大指标,分别赋50%、12.5%、12.5%、12.5%、12.5%的权重。

指标完成率考核方式如下(完成率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0%):

指标一:“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投入比例”即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设为A1。

指标二:“在东湖高新区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企业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地即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为100%,反之即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为0%。该项考核指标完成率设为A2。

指标三、四、五:“收入、税收和人员增长”三个指标指的是年度新增净值相较上年基数的增长率,各项指标增长率即对应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三项考核指标完成率分别设为A3,A4,A5。

综上,第二年兑现金额=总奖励金额中未兑现部分*(50%*A1+12.5%*A2+12.5%*A3+12.5%*A4+12.5%*A5)。

(二)《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官方网站公布的近五年榜单为依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上一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及明细,以及未来3—5年资金使用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回执(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的再投资企业须提供母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回执);

(4)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FDI入账登记表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个税完税证明;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世界500强分支机构需提交设立登记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和承诺函。前述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营业场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款必须实际用于该分支机构的运营支出,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0)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总则中“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系固定资产年累计实际投入按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计算,不含购买厂房和办公用房的支出,下同。

(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以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统计数据为准,审计结果与统计中心统计数据二者取其低。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账(带凭证号);

(5)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三者缺一不可,申请固投的口径为上一年度实际付款);

(6)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7)东湖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数据;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条场地补贴

(一)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于享受补贴的租赁的厂房或办公用房仅能为自用,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对于享受补贴的购买的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仅能为自用,不得出售,不得出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5)购买或近两年租用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

(6)支付购买或近两年租用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贷款用途(附贷款支出明细)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贷款合同、银行付款凭单及利息银行凭证;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人cai奖励

支持人cai培养。(一)对于企业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人。

(二)“新增人员”是指企业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12月31日社保在册员工超过该基数的部分。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5)本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注明是否为应届生);

(6)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9)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0)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奖励外籍高端人cai。(一)个人年收入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货币价值及福利费用等。

(二)外籍高端人cai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税后年收入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外籍员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外籍高端人cai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和年度薪酬清单、薪酬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或纳税凭证;

(5)外籍高端人cai租房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有个人信息的交通支出证明;

(6)外籍高端人cai《外国工作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9)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总部落户奖励

(一)金融企业总部不属于本办法的支持对象。

(二)地区总部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

外商投资企业;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管理的实际运营的境内外企业数(含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一家在湖北省以外地区。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截至申报当月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及明细,以及未来3—5年资金使用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5)上一年度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8)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设立区域总部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5)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证明企业自身为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某服务业领域的首家外资独立法人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官方媒体新闻报道等;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鼓励研发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研发人员占比),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及研发方向;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企业获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研发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加计扣除专项报告(报告须贴花);

(7)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8)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9)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利润表;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告须贴花)(要求企业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6)上一年度实缴地为东湖高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要求企业有实际参保人员);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东湖高新区、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系把东湖高新区区域外、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的项目,引入到东湖高新区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含知名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和个人。

(二)对于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的项目公司,前述项目公司自其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须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

(三)引进的项目需满足本办法“支持领域及对象”中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公司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以及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需列明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使用情况及明细,以及未来3—5年资金使用规划;

(2)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银行进账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和验资报告(如有);前述银行进账单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或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4)项目公司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5)项目引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第一手对接人签字确认函等);

(6)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中介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8)中介团队(2人或2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

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议;

(9)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在政策有效期内,若某支持对象申请且符合本办法“落户发展奖励”与“场地补贴”,则前述两项条款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两者较高值。“落户发展奖励”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参照前述办法执行。

若某支持对象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东湖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三条东湖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及园区开展本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支持“一企一策”。对于在东湖高新区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或对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企一策”具体商议。

《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和《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称为“本办法”。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对象须同时受《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和《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约束。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陆、武汉东湖高新区企业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武汉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认证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三项条件: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两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至两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五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武汉东湖高新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属各市州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中至少有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三)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武汉东湖高新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四)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专兼职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基地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技术平台、投融资、人才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对接活动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引导企业使用市融资应急资金,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财税代理、政务代理、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武汉东湖高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要求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或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武汉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武汉东湖高新区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2)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5)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3 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家(个);

(6)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武汉东湖高新区申报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此项条件。

(三)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特色,质量攻关、改进、宣传及质量管理技术推广富有实效。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武汉市各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与评定。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带来显著效益。

(五)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五年一届,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0名、获奖组织不超过8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2个。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的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总分为1000分,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600分;市长质量奖个人奖的评定标准为《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评定标准细则》,总分为100分,获奖个人总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武汉东湖高新区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原则上细分产品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前8位或行业分类惯例。如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二)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高新区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或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三)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的总体水准。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较高市场份额,企业规模或单项产品销售收入居全球前10位,或国内前(含)5位,或全省前3位。

(四)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五)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申报省级示范企业的,除达到隐形冠军一般申报条件外,企业在国内处于行业龙头企业地位,企业规模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省第1位;

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产品)的,除达到隐形冠军一般申报条件外,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具有一定合理规模,生产专用设备(产品)或关键零部件、材料等,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省前2位。


武汉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

2.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3.发明专利申请20件起,可储备

4.知识产权贯标证书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武汉东湖高新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一)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

(二)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武汉东湖高新区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服务业进规标准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3个行业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等4个行业中类。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个行业门类和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工业小进规要求

1、企业性质属于工业企业,分三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明显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字样;

2.截至申报当期累计纳税申报工业主营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


武汉东湖高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拥有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创新中心凝聚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产业联盟成员等单位创新资源,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三)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股东占股比例不超过50%;

(四)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五)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股东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六)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七)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关于2023年武汉东湖高新区各行业奖励补贴政策,小编也只是整理了一部分,篇幅所限,小编就和大家聊到这里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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