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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专利资助办法!埇桥区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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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埇桥区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埇桥区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埇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埇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促进埇桥区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0.3万元代理费资助。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10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二)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1-5件、6件以上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1200元、1400元资助,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5件、10件、20件、30件的专利权人,另外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一)对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连续三年产值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因经营、科研等需要引进省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资助的,不重复资助,按最高额度兑现。
(六)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埇桥区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资助最高可达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埇桥区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埇桥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专利人才资助标准
(一)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联络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300元资助,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二)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埇桥区从事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
第九条 专利服务机构资助标准
(一)对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埇桥区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包括20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对当年代理埇桥区发明专利申请超50件不到7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5-7万元;对当年代理埇桥区发明专利申请超70件不到10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8-10万元;对当年代理埇桥区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2万元。
(三)对市、县区(园区)确定的专利服务机构为埇桥区托管发明专利的,按照5万元标准进行一次性资助,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埇桥区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发明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专利权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例,已享受埇桥区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