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实施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115”工程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省委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农业强省建设步伐,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走在前、作示范,现就实施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115”工程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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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目标任务是创建10个左右示范县、100个左右示范镇(乡)、500个左右示范村,各市示范县、示范镇(乡)、示范村创建推荐数量见附件1。示范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示范内容等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115”乡村振兴示范工程的通知》(皖农函〔2022〕1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通知》(皖农规函〔2022〕774号)要求。
二、创建条件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镇(乡)、示范村的基本条件,推荐创建的示范县、示范镇(乡)、示范村要求组织领导有力、发展基础较好、工作机制明晰、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带动能力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不参与申报创建(地方债务风险状况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
示范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体制健全、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有力,人才支撑、科技创新、主体培训等政策齐全配套,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组织有力、机制明晰、示范带动能力较强。
示范镇(乡)、示范村: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较强,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乡村振兴思路清晰、抓手有力,工作在本市、本县居于较好水平,具备可看可学可借鉴的推广价值。
三、申报评审
示范县创建申报评审工作实行一次申报、一轮评审、一并创建、分级验收。示范镇(乡)、示范村的创建申报评审工作,由各市组织。各市的示范县、示范镇(乡)、示范村创建推荐数量,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执行,超出不予受理。
(一)编报方案。示范县创建方案按照附件2模板编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5月20日前一式5份报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推荐创建的示范镇(乡)、示范村名单于5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予受理(相关电子版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省级评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示范县创建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筛选基础好、思路清、举措实、有特色的县,列入省级示范县创建候选名单。其中特别优秀的,推荐申报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
(三)审定发布。示范县、示范镇(乡)、示范村创建候选名单,经会议审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四、有关要求
(一)突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细化创建方案,实化创建措施,强化制度创新和责任落实。更加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地见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区域发展的短板弱项,积极探索和形成不同类型地区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和崭新模式,切实形成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的格局。
(二)突出重点领域。坚定不移走具有中国特色、富有安徽特点的乡村振兴之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领域,有效推动传统农业农村农民向“徽美农业、徽韵农村、徽智农民”转变,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努力打造“产业强、生态美、乡风好、治理优、百姓富”的乡村振兴“安徽样板”。
(三)突出示范引领。紧密融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等系列示范创建,进一步细化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条件和要素,强化改革赋能,完善手段办法,注重示范创建的可复制、可推广,创一个成一个,示范带动同类地区乡村全面振兴。
(四)突出要素保障。更加健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力度,强化政策创设。动员社会力量联动,积极引导工商企业、科研院所、社团组织等参与示范创建,强化多元投入,加强项目和技术合作,共同推进。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全程融入示范创建。深化农村改革,引导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向示范创建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