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3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23〕319号)要求,请各地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申报工作。自愿提出公告申请的企业要如实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2015年本)》。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照《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本)》,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于5月26日前将初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处,逾期未反馈,视为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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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开展2023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消费函〔202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85号公告),促进我国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5年本)》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申报工作。
二、铅蓄电池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本)》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本)》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报我司。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