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质量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建设、安徽省质量强区建设,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项目解答:19855107810(可加V)
第二条管委会设立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全区质量发展水平。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辖区内的企业、个人积极申请商标,对申请注册成功的注册商标奖补300元/件。
第五条夯实知识产权发展基础。鼓励企业申报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等。对当年获得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申报及知识产权贯标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前应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且申报前在区综合执法局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前应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100万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蚌埠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和创建知识产权联盟。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导航的,资助咨询服务费用5万元;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在我区创建知识产权联盟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九条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10%比例进行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每年由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区管委会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要求向区综合执法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条件:
(一)注册、纳税、统计均在高新区辖区内的市场主体;
(二)申请地址在高新区的个人;
(三)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存在信用监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有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记录的;
(五)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存在严重违反知识产权、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给予奖励资助行为的。
第十二条区综合执法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项目合规性、奖补数额等进行审核。
申报主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政策奖补申请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区综合执法局受理、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针对当年有失信、侵权行为、存在安全、环保等一票否决事项、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以及过度申报的企业所申报项目,可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重复申领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经拨付的奖补资金,3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区级各类财政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但不包括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同一类型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政策中的所有奖补项目自印发当年起实施,原有关知识产权奖补条款自行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区出台新规定的,如有冲突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