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庐江县旅游宣传促销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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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旅游宣传促销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效益,提升我县旅游市场品质,鼓励各地旅游企业积极组织游客来我县旅游,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依据《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文旅发〔202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补资金的来源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突破当年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旅游宣传促销奖补资金额度。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为旅游宣传促销奖补资金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奖补项目的受理、初审以及组织联合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旅游节庆活动奖补标准
旅游企业在我县举办与本县旅游有关、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根据活动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补,奖补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特别重大活动奖补实施“一事一议”的,应当事前经县文旅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鼓励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旅游节庆的,不予奖补。
第五条 旅游节庆活动奖补申报条件
旅游企业在举办旅游节庆活动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活动开始前向县文旅局书面报备,并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活动方案、活动费用预算、活动成效证明材料等),经县文旅局初审后,方可申报兑现奖补事宜。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补。
第六条 游客招徕奖补标准
(一)旅游团队奖补
1.一日游奖补。旅游企业从县外组织团队每次单团成团人数40人以上来庐旅游的,年度累计人数500至5000人的,奖补5元/人;年度累计5000人至10000人的部分,奖补10元/人;年度累计超过10000人的部分,奖补15元/人。以上团队须游览至少1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串联一处美丽乡村旅游点。单个旅游企业一个年度内累计招徕奖补不超过12万元。
2.二日游奖补。旅游企业从县外组织团队每次单团成团人数40人以上来庐旅游的,年度累计人数500人至5000人的,奖补10元/人;年度累计人数5000人至10000人的部分,奖补15元/人;年度累计超过10000人的部分,奖补20元/人。以上团队须游览至少2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串联1个及以上美丽乡村旅游点,并在庐住宿一晚。单个旅游企业一个年度内累计招徕奖补不超过18万元。
3.单个旅游企业组织一日游累计人数不足500人且二日游累计人数不足500人时,二日游人数计入一日游,总人数超过500人时,参照一日游奖补执行。
4.研学游团队人数标准参照旅游团队奖补政策,奖补金额减半执行。
(二)自驾游组织方奖补
1.自驾游组织方为合法旅游企业主体,组织县外游客自驾游来庐一日游,一次性组织自驾车50台且100人以上,至少游览1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串联1个美丽乡村旅游点,按每辆车80元奖补。
2.自驾游组织方为合法旅游企业主体,组织县外游客自驾游来庐二日游,一次性组织自驾车50台且100人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并在庐住宿一晚,按每辆车160元奖补。
3.单个自驾游组织方年度内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铁路旅游专列奖补
1.对组织旅游团队以专线旅游列车形式到我县旅游的旅游企业,单次50人至100人,游览1个及以上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并在庐住宿一晚,按0.5万元/列的标准进行补助。单次达100人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景区(点),并在庐住宿两晚,按1万元/列的标准进行补助。
2.单趟“旅游专列”项目奖补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四)旅游团队奖补和自驾游、旅游专列组织方奖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县内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有要求必须组织游客参与的,不纳入以上奖补范围。
第七条 游客招徕奖补申报条件
旅游企业须在组织团队来庐前三天,向县文旅局提交书面报告。游览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含旅行者名单、旅游行程单)、(含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活动备案、合同、场景照片等,其中景区景点门票和住宿酒店发票需相应的景区和酒店签字盖章确认),经县文旅局核查确认后,方可申报兑现奖补事宜。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补。
第八条 地接市场先进奖补标准
县内承接地接服务的旅行社(注册地须在本县)。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纳税、地接人数及安全服务等情况对旅行社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前三名旅行社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奖补。
第九条 地接市场先进奖补申报条件
申报旅行社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等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向县文旅局报送上季度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年底奖补依据。如不按季度报送,视为当季度自动放弃,不计入全年累计数。
第十条 旅游新产品开发宣传奖补标准
(一)旅游直通车奖补。旅游企业在县外旅游集散中心或客运中心开设2条及以上到我县旅游直通车,每条直通车年开行不少于30次(往返记一次),给予运营企业每条直通车4万元/年奖补。
(二)对在经文旅部门认定的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本地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文旅部门认定的本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本地旅游商品,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0.5万元。在文旅部门认定的本市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本地旅游商品,分别奖补1万元、0.5万元、0.3万元。在本县旅游商品大赛中获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补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新产品开发宣传奖补申报条件
(一)申报直通车奖补的旅游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文旅局提供开通直通车合同和运营情况证明材料。
(二)申报旅游商品奖补的企业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等。
第十二条 新媒体宣传奖补标准
鼓励全县旅游领域经营单位、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使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庐江旅游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对其中发挥正面引导作用的原创热点文章、视频,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微信、头条热点文章,单篇阅读量1万次及以上的奖励500元,单篇阅读量5万次及以上的奖励1000元,单篇阅读量10万次及以上的奖励2000元。
(二)短视频类作品,在抖音、头条、主流视频网站,单条播放量5万次及以上的奖励800元,单条播放量10万次及以上的奖励1500元,单条播放量15万次及以上的奖励 2500元。
(三)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作品只按单篇(集/条)计奖,不计作者人数,同一作品由多人创作,只奖励第一申报人。同一作者的作品以不同形式在多个平台发布,内容相似度在 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
第十三条 新媒体宣传奖补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关文章、视频的链接,证明原创作品、阅读量、播放量、网络评价的截屏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全省“百强”旅行社奖补标准
(一)对我县当年度新进入全省“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补;
(二)对我县上年度已进入全省“百强”的旅行社,当年度再次进入“百强”的旅行社,即连续两年获得该荣誉的旅行社,给予1万元的奖补。
第十五条 全省“百强”旅行社奖补申报条件
申报旅行社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等。
第十六条 “三佳一差”评比先进奖补
每年对县内星级旅游酒店、特色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民宿四个类别开展“三佳一差”评比表彰,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每个类别获奖数设置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0%且不超过6个,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补。
第十七条 “三佳一差”评比先进奖补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等。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
各项奖补实行申报制,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前。不按时报送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奖补。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及奖金兑现
各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文旅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县文旅局组织专业人员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联审小组(县文旅局、县财政局两部门组织专人)集体讨论进行复审,达成一致的认定结果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兑现奖补资金。若有关主体提出异议,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确需调整审核意见的,由县文旅局就该事项单独行文报县政府审批,不得影响其他奖补项目的正常兑现。
第二十条 责任处理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资金将被收回,且3年内不准申报旅游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如县政府有专门的奖补政策或其他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县级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庐江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