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休宁县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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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村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全产业链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皖发〔2022〕5号)和《中共休宁县委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休发〔2022〕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县财政安排600万元,设立乡村振兴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产业基地建设、经营主体培育、数字农业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从事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大户等。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失信、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主体,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竞争申报、项目管理、定额补贴”和“公开、公正、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扶持奖补内容
第五条 支持产业基地建设
1.支持撂荒地复垦,对流转撂荒耕地50亩以上(含50亩),流转手续完整,已完成复垦,符合种植条件,并完成粮食作物种植的,按4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三化茶园”(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改造,对新建相对连片规模100亩以上“三化茶园”,给予4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单个基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菊花、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规模基地建设,对新流转土地期限3年以上,且建设规模不少于50亩(相对连片)的特色农产品基地(不含原基地改种),按4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基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油茶、香榧等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对新建油茶、香榧相对集中连片规模10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4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单个基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支持生猪保供基地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保供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支持泉水鱼圈养桶基地建设,对采用圈养桶养殖规模10口以上、桶径6米以上的,给予2000元/桶的一次性补助,单个基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环沟面积不得超过稻田面积10%)的,给予4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单个基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5.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组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规范运作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6.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建设,对新建或改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项目(厂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按设备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7.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地冷链保鲜设施建设,对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冷链保鲜设施项目的,按冷链保鲜设施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家庭农场规模发展,对家庭农场实行贷款贴息,按照年贷款实际付息总额的50%进行贴息,单家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9.支持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对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新购置的水稻育秧机械、水稻油菜移栽(播种)机械、谷物烘干机械,在享受农机补贴基础上,按1∶1比例给予奖补。已享受其它相关项目叠加补助的,不再给予奖补。
第七条 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10.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绿色农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集成组装配套、试验示范推广。对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林业、科技部门认定,且示范推广50亩以上的技术项目,每个项目奖补3万元。
11.支持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类)及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燃煤替代,对全部完成燃煤替代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类)及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按企业年用电量、天然气费用总量的10%进行一次性奖补;加工生产燃料使用生物质颗粒的,按颗粒机每台套500元进行一次性奖补,每家奖补资金不超过6万元。
12.对被新认定的部级、省级标准化茶园(果园、菜园)、水产健康养殖、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主体申报),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13.对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且有效使用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标签,将其产品信息上传至国家或省级追溯平台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获无公害农产品新认证(或复查换证)企业奖补2万元;获绿色食品新认证(或续展)企业奖补3万元;获有机食品新认证(含转换认证)企业奖补3万元;获有机食品再认证企业奖补1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4.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对于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鲜明、经营规范、生态环保,综合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其年度实际设施、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对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量的1%进行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对被农业农村部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7.支持新品种选育审定,对农作物品种通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审定和省级登记的,给予团队或个人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新发现遗传资源通过国家鉴定的,给予团队或个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给予团队或个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获得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在县内付诸实施,且实际发生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1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9.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国家星创天地备案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备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对省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奖励5万元。鼓励支持申报专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和0.1万元。
20.支持与鼓励各类主体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参加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的农业创业创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参赛市级以上农业创业创新项目,但未获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21.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数字化技术应用,对新建环境自动监控、水肥药精准施用、饲料精准饲喂、病虫害智能测报、农机智能作业、气象灾害智能识别等农业数字化场景应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获得省、市农业数字工厂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
22.对成功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的单位、合作组织和协会,并授权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实行统一包装、统一区域品牌标识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
23.对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省级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展位费免费的,给予参会主体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展位费由企业或主体自行承担的,展位费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4.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市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产业发展先进乡镇、村奖励
25.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6.开展“五村一地”、撂荒耕地整治及秸秆综合利用评比表彰活动,每年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一批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现代农业发展示范村、人居环境提升示范村、闲置资产盘活示范村、绿色粮油生产示范村和绿色标准化示范基地,对获得表彰的示范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表彰的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撂耕荒地整治成效显著的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的村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牵动性、且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市级以上认定事项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结果由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原《休宁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休政办秘〔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