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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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 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三、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 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 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4时。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开发区以及市、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答,平台技术问题由省级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 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5.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省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