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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奖励
1、巢湖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对象
1、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三、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巢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地为巢湖市,亩均税收及税收总额达到相关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3)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合肥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亏损;
(4)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技术创新型企业建设;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7)获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2)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3)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劳动保险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最近3年内在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5)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6)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