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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效期是5年,关于湖北省众创空间申报条件、流程及支持措施, 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1、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企业申报众创空间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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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 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3. 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为备案省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四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对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