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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申报条件及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9/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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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安排专人严格按照通知和文件要求,按时按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并留存一份备查。对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前期已报送过材料的单位无需再次申报。

2. 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将列入市级和区级产业政策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市级、区级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 作用,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 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在安徽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 登记并依法纳税,通过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沪深北证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 发债企业,以及在我省新设或新迁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

和地区总部型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奖补办法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 原则,建立“资金预拨、省市统筹、随时兑现、次年清算”的快速  兑现机制,即:省财政厅提前预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授权市级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时兑现奖补资金,次年由省财政厅

与市级财政部门据实清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弥补符合条件的企业

的上市(挂牌)成本、发债成本或设立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

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

个人。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并保留奖补资金支出凭证。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合 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资质

进行复审。

第二章 奖补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各地对沪深北证交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补, 在各地奖补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400万元的 奖补,具体为: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 企业, 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 施股改的, 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 辅导备案的企业,奖补16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交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奖补

160 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补齐至4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 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成功转板至北 京证交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含2021年已在北京证交所上市

企业)。

第八条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

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

5 亿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10%贴息;5亿元以上至10

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5%贴息;10亿元以上 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3%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300万 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省财政在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贴息50%

基础上,给予50%贴息。

第九条  在我省境内新设或新迁入我省的总部和地区总部 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省财政按现行政

策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股改奖补 省股交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通知书。

(二)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股改奖补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名单;

2.中介机构出具的股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3.股东大会决议;

4.工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

(三)首次辅导备案奖补

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的公告信息或安徽

证监局出具的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证明材料。

(四)申报上市奖补

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交所)网站关于受理企业首发上市

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成功上市奖补

沪深北证交所网站关于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发行

人、保荐机构共同出具的企业首发上市公告书。

( 六 ) “新三板”挂牌奖补

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关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进层的公告信

息或者出具的企业“新三板”挂牌、进层证明材料。

(七)企业发债融资贴息

1.企业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2.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发债文件;

3.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以及企业印

章);

4.发债投资方向证明材料(募集资金用途说明)。

(八)引进总部和地区总部型金融机构奖励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金融企业的开业批复文件,颁发的

金融企业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属于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属于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的,提供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 财务报告;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设立业务总部、履行基本职能以及对业务总部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文件,母公司拨入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省区域性股权市 场科创板股改、“新三板”挂牌、首次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成功 上市等材料,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在 确认企业资格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兑现省级奖补资金。省 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股改奖补、企业发债融资贴息、引进总部 和地区总部型金融机构奖励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

初审后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省级奖 补资金兑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填报《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 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 复审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清算。对于不符合奖补资格条件的,省

财政厅将扣回相应预算指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准备申请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服

务和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或不按 规定用途使用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 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

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

区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

12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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