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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小编整理了详细的内容,沙市区、荆州区、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企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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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对象
在荆州市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均可作为申报主体,按照《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湖北省科技厅建设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
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还应有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申报认定荆州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不低于 4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 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2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4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 60%以上;
3、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达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 10 家以上(依托高校建立的孵化器允许部分在孵单位为大学生个体工商户)。在孵企业应有 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
4、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5、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齐全;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时间一般达 1 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
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 5 家以上;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150 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 800 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 2 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 400 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 300 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荆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授牌。市科技局对于孵化器和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将择优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7)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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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对象
在荆州市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均可作为申报主体,按照《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湖北省科技厅建设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
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还应有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申报认定荆州市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不低于 4 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 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2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4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 60%以上;
3、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达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 10 家以上(依托高校建立的孵化器允许部分在孵单位为大学生个体工商户)。在孵企业应有 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
4、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5、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齐全;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时间一般达 1 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
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 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 5 家以上;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150 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 800 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 2 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 400 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 300 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荆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授牌。市科技局对于孵化器和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将择优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7)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