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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编整理了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自主创新、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金融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河区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或是想要代理的,可以直接致电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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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一)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对当年新投产运行的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给予其设备投资5%的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首次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 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对新成立的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从事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3.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对当年设立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当年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按照最高标准享受,单个企业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4.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1)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整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等,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租用研发或生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当年租金(实际支付)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购置研发或生产用房,按其当年购置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业务第三方测试评价机构、智能汽车技术试验、国家安全运行评价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5. 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1)对当年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个批件10万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批件不重复计算)。
(2)对当年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6.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国家或省奖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且涉军的孵化企业数分别达到50家、30家、15家并正常经营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区发改局)
7. 支持数字和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1)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按照最高标准享受,单个企业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入驻的数字和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8.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入驻的集成电路类企业,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租用或自建生产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当年租金或自建成本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创新能力建设
9. 鼓励开展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升级类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0.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1. 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2. 推动企业质量建设。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3. 鼓励食品企业创建示范。对新评定为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三)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14. 鼓励两化融合建设。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5. 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6. 推动智能制造及信息消费。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四)鼓励节能降耗
17. 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区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节能量达5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列入市淘汰计划并通过市级验收的落后产能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8. 推广光伏发电应用。若屋顶产权人提供屋顶资源,其装机规模超过1MW的,在享受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5万元/MW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9. 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对区内工业用户进行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0. 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当年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的亿元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产值增幅达到30%以上的亿元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本条款中的辖区企业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投资的企业产值可计入本部企业。(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1. 企业招聘员工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5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2.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评定的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六)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23.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补的企业,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4.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总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若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中有1亿元以上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另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
(2)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若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中有0.5亿元以上在扶贫结对帮扶地区(六安市裕安区)的,另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当年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本条款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5.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当年获得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对当年获得合肥市“转型升级”奖补的建筑业、监理企业,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6. 对新迁入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迁入我区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七)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和科技创新
27. 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1)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得两个及以上“琥珀杯”、“庐州杯”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8.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对建筑业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安徽省省级工法、安徽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技术中心,且获得合肥市“科技创新”奖补的,按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八)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
29. 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且在我区落地的施工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0. 对建筑业企业获得三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二星级、三星运行标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一)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31.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补助;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并与区科技局签署协议的机构奖补,按照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2.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3.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4. 鼓励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属于我区范围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许可人开展专利维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2)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3)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按照其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专利国内维权最高不超过2万元,专利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许可人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二)积极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35.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迁入我区的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未在合肥市其他县区、开发区享受该项补助的,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6.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7. 经合肥市合创券批准登记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合创券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在我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当年在我区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其业绩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所达最高标准条款给予奖补:
(1)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的,奖补3万元;
(2)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的,奖补8万元;
(3)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的,奖补15万元;
(4)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且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的,奖补20万元;
(5)成功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50家以上(含),或成功培育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的,奖补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38.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新迁入我区且未在合肥市其他县区、开发区享受该项补助的上述机构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9. 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高校院所在我区建设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平台投入力度和建设成效给予资金支持(已签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行补助。(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0.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合作奖的,补助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补助创新团队2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1.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实验室。
(1)已认定的实验室,经省、市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奖补20万元;
(2)企业研发中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要求,且中心当年研发投入占总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80%;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当年围绕高新技术产品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低于70%的,给予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2. 企业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的,按照其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额给予奖补: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且大于30万元的,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5%的,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5%,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五)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43. 按照高校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当年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登记额进行奖补:登记额在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奖补2万元;200-300万元的,奖补4万元;300-400万元的,奖补6万元;400-500万元的,奖补8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4. 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成果在本区转化,且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六)设置科技金融产品
45. 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6. 继续设置科技贷、创易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帮助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具体条款依据签订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一)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繁荣发展
47.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48. 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的),每新增一个配送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各类限上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年度新增的大众化餐饮连锁店,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49. 新评定为白金五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五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四钻酒店酒家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4叶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评定为5叶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评定为市级绿色商场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评为市级平安商场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本年度新开设中华老字号连锁店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本年度新开设安徽老字号连锁店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评定为高星级酒店的,根据其星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为三星级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2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0. 本年度凡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题的特色街区,或以文化产业为特征的特色园区,分别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1. 本年度被认定为全国标准化社区商业中心试点示范、全国标准化社区商业中心样板店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2. 支持扶贫结对帮扶项目。对六安市裕安区政府推荐的本土品牌企业,进入我区商超销售的,给予进店费和条码费全额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3.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300万元且当年平台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市级奖补资金。
(2)新引进年网络销售额当年或次年达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补助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
(3)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当年我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二)扶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54. 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年内纳入国家重点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内纳入省重点服务业统计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内由省重点转为国家重点服务业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5. 加快发展战新产业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战新产业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6. 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企业、认证机构、保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人才中介、科技信息、检验检测等中介机构,引进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7.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鼓励服务外包呼叫中心建设。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培育引进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在设备投入、设备租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在我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我区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58. 对在我区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包河区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至少1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包河区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59. 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家政龙头企业,对于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0. 鼓励发展便民服务业。对当年经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达5个以上,对超出门店数量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1. 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6个以上的,对承建单位给予每个站点(亭)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三)提升服务业集聚发展水平
62. 对由省商务厅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投资补贴。(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3. 对由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建设费用1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费补贴。(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4. 鼓励集聚区(基地)提升发展。
(1)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含特色园区、基地),凡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项目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已获批的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园区、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每年依据上一年度各类平台亩均完成投资、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进行分级评审,排名前3位的省级高能级产业平台分别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排名前2位的市级高能级产业平台分别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补(当年获批的产业平台在下一年度参与评审)。(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65. 加快央企合作发展。对新引进落地开工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央企合作项目,经市级认定后,在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当年,分别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竣工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央企合作项目,经市级认定后,在项目竣工当年,分别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房地产项目除外)。(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区发改局)
66. 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建成交付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年度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行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入驻企业年度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行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四)促进外贸进出口健康稳定发展
67. 支持重点进出口企业挖潜增效。对当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且不低于上年进出口总额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0.5‰给予奖补。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美元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8.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对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69. 鼓励企业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在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当年发生认证、注册、专利申请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五)促进旅游业发展
70. 对当年首次被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1. 对注册在我区,本年度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2. 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3. 对本年度评定为高星级农家乐的,根据其星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为三星级2万元、四星级3万元、五星级5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4. 鼓励开发民宿、房车营地、空中观览旅游等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5. 对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76. 支持各类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对在本区成功承办(举办)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全国行业综合性博览会、赛会等相关会展活动,其方案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每次举办展览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承办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承办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区域综合性会展活动,其方案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每次举办展览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承办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区商务和旅游局)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引导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77. 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对积极申报国家、省、市乡村振兴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省、市项目支持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78. 鼓励农产品品牌质量建设。对于经农业部新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且基地在本辖区内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79. 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被认定为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创建市级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点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0. 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新模式、新设备。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学肥料,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生产新模式或新增植物杀菌补光灯推广绿色防控新设备,且已获“三品”认证的单位,当年亩均投入1万元以上,推广面积50亩以上或连栋温控大棚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新模式、新设备各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1. 对新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选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选为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二)实施集中连片造林补助
82. 新建经果林(葡萄除外)补助。对新建集中连片经果林面积50-100亩的企业、大户、集体、合作社或个人等造林主体,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助;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含100亩)的,支持争取市级奖补资金。对与六安市裕安区联合共建并纳入我区结对帮扶年度工作任务的产业扶贫项目生态观光采摘示范园,单个园区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园区扩大再生产。(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3. 新建生态林(含林苗两用林)补助。对新建连片生态林面积10亩(杨树除外)以上的企业、大户、集体、合作社或个人等造林主体,给予连续5年租地补助(其中区级财政补助500元/亩,街镇配套补助200元/亩),并给予500元/亩一次性苗木补助。(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84. 对与六安市裕安区联合共建并纳入我区结对帮扶年度工作任务的产业扶贫项目生态观光采摘示范园,单个园区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须用于园区扩大再生产。(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85. 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制作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6. 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投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研发项目,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推进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机器人等先进技术成果服务应用于文化创意内容生产的研发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7. 新引进或新设立并入驻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核心区或区级创意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影视传媒、设计服务、动漫游戏、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培训),租期三年以上,租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500元/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30元/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租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300元/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8. 在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内新设立各类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承担广电基地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推广,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89.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二)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90. 对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1. 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名录的,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市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2. 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3. 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优先支持益智类、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对网游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已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部网游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4. 支持电竞产业发展。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承办国家级、省级电竞赛事,集电竞比赛、交易、直播、培训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专业电竞赛事场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三)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95. 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
(1)对投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体育健身场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500万以上项目可申请市级奖补政策)。
(2)对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现有实体书店,升级改造成统一标准、馆店一体阅读开放场所的,验收达标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6. 影视制作企业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在包河区结算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点击率位居该网站年度前10名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视频网站播出的,不重复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7. 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作品不重复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98. 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10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包河区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包河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省级以上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四)推动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99. 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等传统文化消费升级,发展文化消费新业态。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00.对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改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新建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建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01.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包河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及其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六、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政策
(一)加快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102.鼓励金融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在我区落户。
(1)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且实缴资本在5亿元以上,省级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开办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2)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及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授权管理安徽省辖区或华东地区),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法人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3)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分支机构,按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2%,给予省级分支机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4)对上述(1)(2)(3)款中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包河区购置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在包河区入库税收分别达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在实际办公地址迁入新购置的办公用房后,可按购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价格的5%,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购置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准转售,奖补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税收贡献。(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3.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1)对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区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国有平台出资及财政资金部分),单只达到1-2亿元人民币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补助20万元;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补助40万元。
对2014—2017年落户我区的私募基金比照新迁入或注册基金执行,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
(2)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同时享受。
(3)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包河区,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用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4.对经我区认定的知名高校及知名研究机构设立的研究院所落户包河区并投入运营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5.支持金融产业平台建设。金融平台是指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下同)集聚为主导产业,金融机构入驻面积占平台地上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及以上的平台。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比例为50%及以上,且引进金融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地上建筑面积20-40万平方米的,比例为40%及以上,且引进金融机构数量不少于20家;地上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的,比例为30%及以上,且引进金融机构数量不少于30家。对经认定的金融产业平台或产业园区,享受以下政策:
(1)平台内企业(不含已享受区政府“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企业,下同)年纳税额合计达到5000万(含)至1亿元的,且平台内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贡献年度增幅达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运营企业50万元奖补,连续不超过3年;平台内企业年纳税额合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且平台内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贡献年度增幅达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金融平台运营企业100万元奖补,连续不超过3年。
(2)对平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结合其实收资本给予金融平台运营企业奖补。其中,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5万元/家进行奖补;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10万元/家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须用于园区企业房屋补贴、高管人员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6.实施金融企业高管补助。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我区认定的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自落户起前三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限名额),按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16—2017年落户我区的金融机构,实际到位营运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对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限名额),按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7.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可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注册在包河区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单家银行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8.鼓励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当年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
(1)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独立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最高30万元。
(2)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组织,在我区开展各类金融行业论坛或活动,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冠名支持的,并在区金融办备案的行业活动,每场补助3万元,每家协会、商会或社团组织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3)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交易场所,开业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营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合规经营满二年且零投诉的,另给予5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09.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80万元奖补;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140万元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8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0.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1)对企业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70万元奖补;对从新三板挂牌次年开始年增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的挂牌企业,给予年挂牌持续督导费10万元奖补,连续不超过三年。
(2)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取得首次融资并将融资投资于包河区的挂牌企业,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1.设立股权投资补助。对企业当年新引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且与中介机构已签订上市或挂牌辅导协议的拟上市企业,结合引进股权投资金额给予企业奖补。其中当年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当年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每家企业奖补20万元;当年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含)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补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2.并购重组补助。对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包河区的,视同本地上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上市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3.上市后备企业引进高管人才补助。对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在库上市后备企业,其新引进的高管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限5名),每年按其薪资收入的3%给予补贴,连续不超过3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三)金融扶持实体经济政策
114.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泰基金,下设若干只子基金,加快设立绿色基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5.中小微企业融资补贴。设置科技贷、创易贷、农宜贷等金融产品,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每年科技贷、农宜贷、创易贷担保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执行的保费标准不高于1%的,给予担保总额1%的保费补贴;对科技贷、创宜贷承办商业银行年度贷款发放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给予不超过贷款总额2%的利息补贴;对农宜贷承办商业银行年度贷款发放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0%的,按同期基准利率2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政策出台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区财政局)
116.设立过桥续贷帮扶资金。继续安排财政资金,帮助企业临时周转,年度资金周转率达到12次以上,降低企业贷款成本。(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7.鼓励税融通业务开展。
(1)对银行开展纯信用税融通贷款,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每家税融通年度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30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各家银行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鼓励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税融通年度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且无需缴存客户保证金,给予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额1%的保费补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8.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区财政安排绿色贷款贴息资金300万元,经区级认定的绿色企业(项目),对其贷款利息按照10%比例实行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贴息补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19.健全绿色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包河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业务,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包河区政府按照4:3:2:1风险分担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2)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扶持方向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科技贷、农宜贷、创易贷)总额的0.3%,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
(3)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七、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政策
(一)实施“118”人才工程
120.利用3年时间围绕区重点产业布局,实施“118”人才工程。即围绕区重点产业每个产业争创或吸引1个在行业具有引领作用(按照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C类以上人才),获评过省级以上的人才工程、荣誉的战略性领军人才;每个产业打造10个创新创业团队,团队包含一名D类以上人才,2名E类以上人才;每个产业吸纳培养80个高层次人才(E类以上人才)。“118”人才工程,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发展一个,入选有效期为3年,领军人才每年资助3万元生活补贴,团队每年补助10万元用于团队建设,高层次人才每年资助2万元生活补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二)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和来区就业
121.鼓励专家创办实体。D类以上人才在包河区创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按照实际租房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2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额为已经备案的租赁合同价的50%。本条款与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落户奖补政策及落户租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2.吸引海外人才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人才来包河区创办企业,参照D类以上人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条款见第121条)。(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3.鼓励创新创业项目入驻。获得政府主办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含)奖项的项目来区创办企业、实体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对驻包河的两所高校(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科研成果需要转化落地的,参照以上执行。(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三)鼓励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
124.鼓励企业或人才机构新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A类人才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C类以上人才,给予企业或人才机构一次性10万元/人的奖补。(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5.支持辖区规模以上企业或人力资源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高级人才研修培训。鼓励企业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研修选题应紧密结合包河区经济发展,为辖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包河区人社局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班补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四)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入驻
在我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26.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50名的企业总部新入驻我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2013—2017年度经安徽省人社厅评定的AAA级、AA级信用机构总部新入驻我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7.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万元补贴,每增加200人次的,补贴1万元。(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28.区内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包河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展服务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办公经费补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29.购租房补贴。辖区企业新引进的、在合肥市未购房的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合同,并在包河区购买住房的,给予A类、B类人才20万元、C类人才15万元、D类人才10万元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130.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
(1)积极发挥高层次人才协会的作用,每年组织D类以上的专家学者研学一次。
(2)每年举办一次新春团拜会或中秋联谊会,邀请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包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3)为入区工作的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包河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优质学校就读。
(4)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国际化学校建设及运营,满足高端人才子女多样化教育需求。(执行部门:区人才协会、区人社局、公安包河分局、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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