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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色产业奖补标准!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对象、申报流程、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1/30     浏览次数:    
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柑橘、茶叶、中药材、畜牧、蔬菜等产业,关于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标准、申报流程、材料,想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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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对象
巴东县内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和农户等。
二、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范围
发展柑橘、茶叶、中药材、畜牧、蔬菜等产业。
三、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标准
(一)柑橘产业。
1.新建果园。海拔600米以下且符合全县柑橘发展总体规划的产区,经营主体或农户流转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10年),按标准定植(缓坡地60株/亩、平地55株/亩)品种适宜的柑橘,规模达到100亩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配套建设水池(每亩只奖补1立方米)、铺设单轨运输轨道(每亩只奖补1米)、绿肥种植,实施标准化管理,且成活率在85%以上、长势良好,经分项验收、据实核减,按照奖补标准累计计算奖补金额,每亩最高奖补1570元(奖补标准:橘苗720元/亩、钢筋混凝土水池300元/立方米、钢构水池250元/立方米、绿肥50元/亩、土地流转200元/亩、电力单轨运输300元/米、油动单轨运输230元/米)。
2.提档升级。重点打造柑橘精品园1万亩。经营主体或农户签订果园流转协议(流转期限不低于10年),配套建设水池(每亩只奖补1立方米)和果园人行道路(每亩只奖补20米,混凝土类型、宽60厘米以上)、铺设单轨运输轨道(每亩只奖补1米)、绿肥种植,实施标准化管理,长势良好,规模达到200亩以上,有管理台账,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奖补标准累计计算奖补金额,果园中已建设有水池、单轨等内容的据实核减,每亩最高奖补1350元(奖补标准:电力单轨运输300元/米、油动单轨运输230元/米、钢筋混凝土水池300元/立方米、钢构水池250元/立方米、果园人行道路30元/米、有机肥100元/亩、绿肥50元/亩)。
3.连片发展。在柑橘板块基地发展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园内缺株或园与园之间空地未连片形成规模的,经营主体发展的橘园由其自行采购橘苗进行栽植,农户发展的橘园由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橘苗发放给农户进行栽植,具体栽植规模和品种由乡镇组建专班现场确定。补植品种与原种植品种一致,补植后柑橘树生长良好,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有苗木调运检疫证及品种证明,苗木和基地经乡镇验收合格的,给予每株12元奖补,每亩最高奖补720元。
4.基础设施。支持柑橘园内的产业路、灌溉工程、绿色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项目。
(二)茶叶产业。
1.产品销售。鼓励茶叶生产加工主体收购本县茶农鲜叶,提供收购台账(农户签字确认)和银行支付凭证,春茶按收购金额的3%奖补,夏秋茶按收购金额的25%奖补。凡当年鲜叶收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茶叶生产加工主体,再次给予示范带动奖励40万元;茶叶生产加工主体在“832平台”、淘宝网、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本县茶叶产品(含海棠茶),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提供本县茶产品证明和销售台账,按销售金额的5%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2.有机茶园创建。重点打造有机茶叶示范园1万亩。经营主体流转土地500亩以上,长势良好、无草荒,有施肥、绿色防控等管理台账,获得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认证的有机转换认证或有机认证,每年每亩奖补500元,连续奖补3年(分年度验收兑现),奖补面积以认证面积为准。
3.用电补贴。支持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夏秋茶,同一年度内连续生产不少于2个月的,依据5—10月电费清单,按其生产用电给予0.4元/度补贴。
4.示范基地创建。为打造县有板块、乡镇有亮点、村有示范基地,支持对县域内茶园进行规范化修剪,提高夏秋茶利用率。提供修剪台账和修剪前后茶园图片,每年修剪2次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00元/亩奖补,每年修剪1次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0元/亩奖补。每个乡镇创建面积不低于500亩,具体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5.对2020年以来经营主体按照程序申报发展的茶叶基地,因多种原因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由经营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同意,在2023年度自行补植后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营主体可以沿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1〕9号)精神享受奖补资金。兑现奖补资金前,必须结清所有农民土地流转费和劳务用工费。
(三)中药材产业。
1.道地药材。经营主体或农户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建玄参(独活)基地,种植规范,单个基地品种一致,没有间作套种现象,不欠农民土地流转费和劳务用工费的,巴东玄参按600元/亩奖补,巴东独活按400元/亩奖补。
2.珍稀名药保护。开展对珍稀名药及濒危野生药材的保护和研究,对连片成块新发展山慈菇、竹节参、头顶一颗珠、江边一碗水、文王一支笔、七叶一枝花等珍稀名贵药用植物,且面积达5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3.良种繁育。支持建设巴东玄参、巴东独活等优势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选育出的优良品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部门审定为新品种的,每个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一次性奖补10万元;支持道地药材优质种子种苗繁育,基地面积200亩以上、连续2年出圃优质药苗3000万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畜牧产业。
1.能繁母猪养殖户。全县能繁母猪养殖户为县内散养户一年内累计提供仔猪50头以上的,每头能繁母猪给予300元饲料奖补,每户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能繁母牛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牛的,每头奖补500元,每户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0元。使用黑牛冻精配种母牛的,每头奖补200元。
3.能繁母羊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每只奖补100元,每户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元。县外购买良种公羊的每只奖补2000元,每户奖补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五)产地初加工。
经营主体或农户新建柑橘、茶叶、中药材、蔬菜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提供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结算票据,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每个经营主体或农户只允许申报一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六)农业机械设备。
1.北斗导航。新购置安装北斗农机智能终端的经营主体或农户,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1:1叠加补贴。新购置安装的北斗农机智能终端必须是《湖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关于开展北斗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和农机自动驾驶系统选型结果的通知》内的产品。
2.茶叶加工及生产机械设备。经营主体或农户新购置茶叶加工及生产机械设备,除恩施玉露授权所需的蒸汽杀青机、精揉机外,其余的机械设备必须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目录内,按购机金额的50%给予奖补(含农机购置补贴金额)。
3.凡申报柑橘单轨运输机奖补资金的,所购机械设备必须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目录内,须先申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后再兑现农业特色产业奖补(含农机购置补贴金额)。
(七)防返贫监测对象。
1.养殖业奖补。对全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按照500元/头的标准奖补;在县内购买仔猪的,按照200元/头的标准奖补。每户奖补累计不超过1400元。
2.种植业奖补。监测对象新发展或管护茶叶、柑橘、中药材、小水果等特色产业的,按照400元/亩的标准奖补;新发展蔬菜、玉米、油菜、水稻、烟叶等传统产业的,按照300元/亩的标准奖补。每户奖补累计不超过1500元。
(八)科技支撑及品牌打造。
支持与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院校合作,建立茶叶、柑橘、药材产业专家工作站,对全县产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良种繁育指导、标准化生产管理、文化挖掘;支持茶叶、柑橘、中药材产业的品牌创建、宣传、推介等,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每年预算补助资金300万元。
四、巴东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奖补程序
(一)申报。奖补项目采取经营主体或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按申报先后顺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或农户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申报书(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为奖补项目验收责任主体,成立专班,对照奖补标准和条件,及时对所辖范围内经营主体或农户申报实施的奖补项目进行检查、指导、验收、公示,同时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材料汇编归档,并报县农业农村局一份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验收不合格的奖补项目在下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对违反规定的情形不得纳入奖补政策范围。所有产业基地类奖补建设规模以取得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测量为准,费用由申报主体自行负责,GPS实测面积的明细表和小斑图(含有乡镇、村组、农户姓名、小地名等内容),须由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对测绘图纸面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利益联结:产业基地建设类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或监测户数量按照每10亩不低于1户的标准,达到1000亩的不少于100户;产品销售类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或监测户不少于40户;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等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或监测户不少于5户,提供带动花名册和台账。
(三)公示。符合验收质量标准的,在乡镇、村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抽验。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监测对象奖补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抽验,抽查经营主体或农户数不低于15%,每个经营主体或农户的建设内容检查100%。
(五)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提起拨付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全县奖补资金拨付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负责拨付兑现到经营主体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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