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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和材料,附认定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4     浏览次数:    
关于六安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和材料和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企业申报工业设计中心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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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为六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附件3)、《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
附: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 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  的若干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  《国家  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 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皖  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  展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含六安市工业设计企业,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 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 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 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工业设计 中心是指经市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 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工作。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自身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 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 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 人,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业绩突出,设计产 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 有工业设计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 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 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 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 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 突出,经营稳定。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 出推荐意见择优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  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工业设计中心认 定名单,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 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  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工业设计中 心须填写《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 (见附件2、 附件4),经县区经信委审核并填写评价意见后,按时上报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组织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第(一)、 ( 二 ) 、 (三)项原因 被撤销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 请;因第十一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更名。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六安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  业,市、县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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