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业资讯
文旅补贴!2024年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奖励范围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农旅富民、大美庐江”三大战略,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农旅富民、大美庐江”三大战略,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12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办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经营场所需在本县)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庐江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旅游企业(或组织)。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组织商业演出或赛事活动。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智慧跑道等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或赛事活动12场次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并达到一定规模(500人及以上)的中介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文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文旅企业参加经文旅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加强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旅企业参加县直以上单位(含县直)举办的各类文化旅游工作培训班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1万元。
(六)鼓励文化惠民演出。对本县区域内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每年组织文化惠民演出活动20场次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达到500人及以上规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以20 场为标准,每超出一场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扶持民营院团发展。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原则上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正常经营规范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1.对当年获“安徽省十大名团”称号的,给予每个民营院团5万元奖励;当年获合肥市优秀民营院团称号的,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本县民营院团创作演出的优秀剧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对新增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
(九)支持品牌创建。由县文旅部门推荐,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研学旅行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等在旅游行业认定的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同类市级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多级别多个品牌,仅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十)支持景区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创建单位8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旅游景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民宿建设。
1.被国家文旅部新评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被省文旅厅新评为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投资者(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宿投资者可视情给予民宿运营者部分奖励;对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的民宿项目,分别给予民宿运营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办的、固定资产总投资达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且正常运营一年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乡村运营扶持奖励。
1.签约乡村运营商自主投资或成功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并正式运营的,给予乡村运营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乡村运营商所运营村庄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补的,所得的上级奖补资金70%奖励给运营商。
3.乡村运营商本年度培育村庄内5家以上文旅经营户正常经营的,给予运营商奖励2万元,培育村庄内10家以上文旅经营户正常经营的,给予运营商奖励5万元。
4.对年度考核获奖的乡村运营商,给予3-30万元表彰奖励。
三、附 则
(一)本政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或补助:
1.因偷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2.发现旅游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到位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的;
4.有失信行为的。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庐江县规范和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扶持奖补办法(试行)》(庐政办〔2022〕19号)《庐江县乡村运营扶持奖励办法》(庐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12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办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经营场所需在本县)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庐江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旅游企业(或组织)。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组织商业演出或赛事活动。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智慧跑道等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或赛事活动12场次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并达到一定规模(500人及以上)的中介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文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文旅企业参加经文旅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加强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旅企业参加县直以上单位(含县直)举办的各类文化旅游工作培训班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1万元。
(六)鼓励文化惠民演出。对本县区域内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每年组织文化惠民演出活动20场次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达到500人及以上规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以20 场为标准,每超出一场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扶持民营院团发展。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原则上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正常经营规范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1.对当年获“安徽省十大名团”称号的,给予每个民营院团5万元奖励;当年获合肥市优秀民营院团称号的,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本县民营院团创作演出的优秀剧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对新增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
(九)支持品牌创建。由县文旅部门推荐,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研学旅行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等在旅游行业认定的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同类市级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多级别多个品牌,仅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十)支持景区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创建单位8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旅游景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民宿建设。
1.被国家文旅部新评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被省文旅厅新评为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投资者(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宿投资者可视情给予民宿运营者部分奖励;对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的民宿项目,分别给予民宿运营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办的、固定资产总投资达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且正常运营一年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乡村运营扶持奖励。
1.签约乡村运营商自主投资或成功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并正式运营的,给予乡村运营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乡村运营商所运营村庄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补的,所得的上级奖补资金70%奖励给运营商。
3.乡村运营商本年度培育村庄内5家以上文旅经营户正常经营的,给予运营商奖励2万元,培育村庄内10家以上文旅经营户正常经营的,给予运营商奖励5万元。
4.对年度考核获奖的乡村运营商,给予3-30万元表彰奖励。
三、附 则
(一)本政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或补助:
1.因偷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2.发现旅游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到位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的;
4.有失信行为的。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庐江县规范和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扶持奖补办法(试行)》(庐政办〔2022〕19号)《庐江县乡村运营扶持奖励办法》(庐发〔2022〕23号)同时废止。